龙门县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8 09:46:52 9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箱、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情形1: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2点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情形2: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2点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二、办理材料

填写规范,加盖单位公章。

核对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核对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经营场所应提供房产证,生产用地提供土地证、土地用途证明。如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1.提供购买种子烘干机、风选机、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发票。如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2.经营**种子以及花卉种球的储藏设备为冷库,经营草坪草种子为常温库;3.生产经营籽粒、果实的需提供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冰箱等的发票或合同;4.生产经营苗木、穗条的需提供游标卡尺、钢卷尺的发票或合同。(备注:1.生产经营苗木的只提供第4项;2.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书原件及受委托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备注:1.同等技术水平说明提供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林木种苗技术培训经历的证明;2.聘用的人员不能是行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从事苗木生产或者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提供。必须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备注:只经营不生产的不需提供)。

团队人员名单、试验基地证明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证明及品种名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并将材料上报提交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不符合规定的”要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并将材料上报提交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不符合规定的”要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龙门县西林路41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证工作日之内。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九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七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十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

第十一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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