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主的伦理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0:21:04 212 人看过

广告活动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广告自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然而,在利益驱使下,一些广告主的行为逐渐偏离伦理道德的轨道,导致问题广告的增多。因此,建设广告伦理,广告主义不容辞。

广告主是维护广告伦理的重要因素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者。广告活动起始于广告主,广告主的广告需求,促使广告活动的产生,维持广告活动的发展。广告主的意识和责任感决定了广告活动在初始时期的定位,具有高尚社会良知的广告定位,能确保以后广告制作环节的伦理价值标准。如果广告主将广告目标定位在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可想而知,这样的广告必将偏离伦理道德的规范。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付费者。广告主有为广告活动付费的责任,同时,也使其拥有广告活动中绝对的权利,广告公司需要与广告主进行全面沟通,合作完成广告目标。广告承载的信息由广告主提供,在此基础上,专业广告公司才能生产具体的广告作品,并且经过广告主的审核批准才能最终定型;媒体计划要根据广告主的营销战略、宣传资金等因素制定。可以说,整个广告活动都是围绕广告主的需求开展的。

广告主是广告效果的评定者。首先,广告效果的评定标准由广告主制定。广告主对广告最终的效果会有一定的评定标准,其中,是否同时包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二者的比例关系如何,是建设企业长期的品牌美誉度,还是只顾眼前利益,甚至以次充好、夸大效果以欺骗消费者?标准的制定是为广告的实施指明方向。其次,广告效果中含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广告主要面对效果的后期补救。在广告的每个环节中,都要对该环节未来的效果进行估测。由于广告预计效果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当不良社会效果产生时,广告主是置之不理,还是损失一定的经济利益,及时更正,避免问题广告蔓延?对广告主的社会责任感是一种考验。

广告主是广告伦理的受益人

广告伦理一直以来都被看作是企业道德良知的体现,和经济效益似乎是背道而驰的两个方向。而谈到广告伦理的受益方,似乎只有消费者和社会其他组织成员。这种把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对立起来的思想,使广告主把本应自觉遵守的广告伦理看成是痛苦的枷锁,是为了他人利益的自我牺牲,进而有意或无意地回避这个问题。维护广告伦理是否必然损失企业利益?广告主的广告伦理意识只是个体道德良知的体现吗?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原理,消费者产生消费活动除保证基本生存,还要满足社会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除了质量、价格的标准,还取决于主观上的需要,比如对某品牌的偏好。因此,广告目标也从以往的宣传介绍产品、影响购买决定,向建立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特定位置、加强企业与消费者的沟通方向转变,即广告含义由说服变为沟通。

由此可见,支撑企业长期发展的动力来自消费者的支持和认可,品牌认知度、美誉度、受众忠诚度成为现今企业营销追求的目标。一次短期利益的获取,如果建立在欺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实则是摧毁企业自身生存的根本。这种竭泽而渔的短视行为,是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

不同于其他营销手段,广告经过调研、策划、生产、传播等环节,最后传递给受众,经历过程较长,不像促销能对销售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在广告效果还没有产生之前,广告主前期已经支付一定资金,比如广告调查、媒体刊播费用等。如果,广告存在违背伦理道德的现象,前期广告投放换来的是消费者和社会的质疑和谴责,可想而知,高额的广告投入必定不能实现销售增加的最终目标。

基于营销视角的广告伦理多角关系

市场营销组合随着市场环境的转变不断调整其内涵,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麦卡锡提出了营销组合的4P模式,即: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菲利普·科特勒对4P模式的解释是:企业生产出适合的产品,定出适当的价格,利用适当的分销渠道,并辅之以适当的促销活动,这个企业就会获得成功。该模式是被动型顾客观指导下的营销模式,营销活动以产品为中心,以企业为主体,把广告作为帮助企业完成销售目标的工具。因此,4P模式下的广告活动多是从企业角度出发,广告主在不断追求利润的同时,很难兼顾到大众的伦理道德规范,出现唯利是图的宣传促销行为。

4C模式比早期的4P模式多加入了消费者的角度,即:消费者、成本、便利性和沟通。企业生产活动应该围绕消费者需求开展;商品价格应符合消费者的成本预计;渠道的选择应尽量方便消费者购买,符合其购买习惯;利用广告、公关等手段建立起与消费者的沟通,培养消费者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固的关系。4C模式充分体现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企业经营理念,更符合现在的市场环境。4C模式体现在广告活动中就表现为:广告策划要以受众分析为基础,广告创意与表现应基于目标受众的心理、文化、审美及道德标准,广告目标是通过各种广告媒体建立企业品牌,提升品牌的美誉度,强化顾客的品牌忠诚度。所以,在广告活动的各环节中都要以消费者的眼光审视,避免违反广告伦理的行为对消费者产生伤害,破坏企业形象。

广告主增强广告伦理观念的具体途径

1.建立科学广告观,善用广告。广告不只是营销还是传播,广告不同于促销,广告的效果在于建立品牌、沟通消费者、巩固忠诚度、传播企业文化。

2.加强品牌建设,打造企业文化。现代广告业追求品牌效应,强调个性化经营,看重长远利益。然而目前,我国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媒介大多追求短期经营效益,造成广告市场相当混乱,违法违规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有关药品、保健品、专科医院的广告违法现象相当突出。这将不利于我国广告业的长远发展,追求短期效益更要注重长期发展,不可急功近利。

3.重视受众研究,尊重消费者权益。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间竞争加剧,科技的发展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产品同质化现象普遍存在。在一个品类中,大众可选择的品牌增多。消费者主体地位的确认,带动营销组合从4P模式转向4C模式。企业经营应更加注重消费者研究,站在消费者立场分析广告传播可能会引起的负面效果。

4.加强自身修养,培养社会责任感。营销环境的变化,体现出消费者对企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广告作为消费者最直接、最经常与企业建立联系的纽带,在如今的营销环境中,必须遵从社会大众的道德规范。企业通过广告活动展现产品或服务信息,但这背后蕴涵的是企业的文化、历史及社会责任感,综合所有的一切才是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这种初步的形象经过时间的考验才能最终成为企业独特的品牌资产,支撑企业长久发展。相反,违背广告伦理的行为也许使企业一时获利,却能摧毁消费者心中的企业形象,对于企业来说孰轻孰重不必多讲。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7日 10: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广告主相关文章
  • 商品房广告及其责任主体
    商品房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商品房广告的责任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是商品房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广告发布者则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机构或个人。一、摄影作品侵权主体包括哪些根据侵权情况的不同,侵权主体也有不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比较多见的侵权形式有两类:一类是广告主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在媒体上发布,在广告中使用摄影作品;一类是媒体自身将摄影作品作为插图或配图使用。这一类的侵权主体一般包括以下三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即媒体。其中广告经营者是故意侵权,广告主和媒体在明知的情况下是故意侵权,在放任的情况下是未尽审查义务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侵权,一般情况下,在
    2023-06-24
    132人看过
  •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时间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
    2023-03-14
    60人看过
  • 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侵权中的责任
    近日,笔者在
    2023-04-24
    430人看过
  • 广告主需要为广告内容负责吗
    广告主负责原则并非特殊原则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最基本的法理。负责,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被普遍使用的概念,其背后体现的是民法当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无论是民法中的人还是《广告法》中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广告主,能负责的只能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也不会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从法律条文来看,广告主限定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而经营能力或提供能力的前提是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广告主原则上应
    2023-04-24
    298人看过
  • 广告主什么时候会与广告经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一、广告主什么时候会与广告经营商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二、广告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由广告监督管
    2023-04-24
    467人看过
  • 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于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文章对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作了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佣劳动关系将会得到不断发展,雇佣劳动的法律制度将会越来越健全。在雇佣劳动法律制度中,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直接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是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后一种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笔者曾作过专门探讨。〔1〕故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前一种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问题。一、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性质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
    2023-06-08
    343人看过
  • 广告制作时商标侵权的责任主体是谁
    广告制作时商标侵权的责任主体是制作公司,如果广告模版是企业自行提供的,那侵权责任主体就是企业,和广告制作公司是无关的。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有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两个基本分类。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通常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利害关系人通常则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等方式取得商标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权利主体作为原告,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诉权的行使问题,还涉及到请求权的享有问题,也即商标权项下的权利(假如涉及到获得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时)由哪些主体来瓜分。其实权利和责任一样,其享受或者承担也应当有一定的顺序。属于第一顺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分配机会和同一的分配顺序。在他们没有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时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权利。一、商标侵权犯罪的法律责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
    2023-03-01
    196人看过
  • 彩礼退还的伦理和社会责任
    不用。只要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离婚时女方不需要退还彩礼。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办理了离婚手续要退彩礼吗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手续以后需要退还彩礼。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形有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则需要退回彩礼的金额。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
    2023-07-06
    364人看过
  • 广告主,配好你的广告套餐
    2001年在中国媒体广告创收遭遇行业性不景气的环境下,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收入仍比2000年的53.5亿增长了3个亿,达到了创记录的56.5亿元。2002年央视广告招标进账26.26亿元,1月份同比又猛增42.1%。央视广告收入的强劲增长与国内企业多年形成的央视情结密切相关。反观外资企业,在2002年央视黄金段位广告招标会上的呼声却极弱,因其把广告投入全用在了刀口上——市场终端(如pop广告等)。再看昔日折戟沙场的标王秦池,在借机炒作再争标王之后却又理智地选择了在千家县级电视台做广告——直接锁定目标市场。秦池品牌能否再建我们姑且不议,至少在此次广告媒体的选择上秦池是相当明智的。为什么呢?因为央视作为宣传媒体固然有覆盖面广、收视率高、权威性等优势,但地方电视台也有其优势,所谓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据AC尼尔森市场研究公司的广告监测数据统计:2001年1月至4月,至少已经有136家大品牌选择省级卫视
    2023-04-24
    177人看过
  • 报社对虚假广告的责任?
    虚假广告的责任
    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重庆晨报3月17日第6版(A1)的广告中,如下宣传:2004年3月15日,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批准为全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信誉双保障企业。并附有中国质量检验协会2004年2月23日颁发的证书样图。经查询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等相关网站,没有任何正式关于企业的这种双保障说法。并且在广告中宣传其临床总有效率达97%以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的条款。附该公司虚假广告行为暴光资料:1、中华灵芝宝虚假宣传158次(来源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通告)(2004-02-2610:41:3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去年违法药品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昨天通报了2003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况,撤消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1个,对23家情节严重的企业及其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品种予以曝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对这些违法发布广告的品种进行重点
    2023-06-07
    412人看过
  • 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毋庸置疑,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理论分歧,其深层原因源于犯罪原因论上,如果不是在犯罪原因论上采取决定论的立场,实证学派是不会在责任论、刑罚目的论与刑罚改革等诸问题上与古典学派背道而驰的。那么,针对不同的理论旨趣,如何对二者进行评价?或者,是否可以找出第三条道路来为现行的刑事立法辩护?针对古典学派意志自由论的理论观点-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不受任何影响而自决的结果,不同时期的理论研究者对之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反驳,其典型观点如来自实证学派的反驳。实证学派的诸多代表人物从实证科学的角度出发,对犯罪现象进行了类似的解释,不论是龙勃罗梭的单纯从犯罪遗传原因出发来解释犯罪的天生犯罪人的一元理论,还是菲利主张的个人的、社会的和物理的三方面原因的三因论,抑或李斯特所主张的个人与社会两方面原因的二因论,都是主张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是不存在的,人之所以有恶行,是由于诸多个人因素与外部因
    2023-04-22
    66人看过
  • 视频网站侵权广告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搜-狐领衔的反盗版联盟与优-酷的口水战。尤其是双方的代表人物张*阳和古*锵,让人颇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感觉。从之前称兄道弟到现在都要反目成仇,不知道是真的互掐起来了,还是又一个为了吸引眼球的炒作。这样的口水战,在互联网已经屡见不鲜,虽然大部分都只是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但不管当事双方最终结果如何,它们都赚到了一样东西,那就是眼球。在这个处处都弥漫着广告气息的世界,能吸引眼球那就意味着能吸引广告商,能吸引广告商,那就意味着能吸引大把的银子。为了银子,吵一吵也是值得的嘛。至于本次的搜-狐优-酷口水战,事情本身我就不多说了,我比较感兴趣的是这次事件中的另外一个主角:被以搜-狐为首的反盗版联盟告上法庭,与优-酷一起成为被告的众多广告商。视频网站和广告商到底是无辜?冤枉?还是理应承担责任。很显然,他们都应该承担责任。他们绝对没有被冤枉。一,视频网站盗播名不正,言不顺众所周知,视频网站是源于美国Y
    2023-06-13
    335人看过
  • 对广告主的管理的内容
    《广告法》规定,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广告主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第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第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的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第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须经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
    2023-04-24
    443人看过
  • 电视台的广告承担的责任
    电视台的广告承担的责任如下: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三)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四)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2024-05-09
    351人看过
换一批
#广告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广告主
    词条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它是市场经济及广告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的主体是资格是自身组织形态有密切关联。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广告主发布广告活动,并按照网站主... 更多>

    #广告主
    相关咨询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理论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25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 广告发布人的法律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2
      答: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刑事责任的必备理论基础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9
      这种平等只限于程序上的平等,而且只有在诉讼程序中才能取得这种平等。程序平等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可以互相交涉、辩论和说服,程序参与各方都可以对程序的结果施加相当的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体现其与司法机关享有平等地位的最重要的方面。最后程序主体性理论还揭示了主体本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致性。这是主体间地位平等性的必然结果。因为一定诉讼主体的权利必然以其他诉讼主体承担义务为条件。所以,如果某一主体的权利义
    • 论清算责任人的清算责任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07
      清算组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在朋友圈买的化妆品感觉上当了广告主对虚假广告刑事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4
      发布虚假广告者既要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还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