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出证据,被告却不认可,如何应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08:31:38 275 人看过

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可以找第三方如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或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1、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2、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来承担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真伪性的责任。

当原告的证据不实或者证明力不够时,被告可以举证来反驳原告的陈述的事实或者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

同时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也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所以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或有效的证据为依据,使自己对原告的事实主张的否认、反驳或者反诉成立。

原告撤诉了被告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没有开庭审理,原告申请,法院可能会同意,并不需要征求被告是否同意。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如果已经开完庭,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会征求被告的意见,被告可以不同意原告撤诉,法院会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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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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