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协商解除的情形有:
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作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有哪些
1、是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确定,要由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院或者职业病科确诊后作出。所谓因工负伤,是指在因工伤亡事故中负伤,或者属于劳动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因工负伤。
2、是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患病”是指患职业病以外的疾病;“负伤”是指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用人单位应当给其一定的医疗期限以保证劳动者治病和疗伤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出现特殊的经营困难,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及《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超过合同期限时,应当将劳动合同延续到哺乳期满。
4、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之一时,即使是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7、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8、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关系的形成意味着劳动人员要对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而用人单位就要对劳动人员的权益进行保护。双方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形成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国家为了规范我国的劳动市场秩序,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变更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情形。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就是充分考虑劳动者权益做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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