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能否适用留置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4:54:22 50 人看过

基于约定的对标的物的维修,保管等行为所产生之债可以行使留置权,则与基于对无因管理之物的管理所产生之债的区别只有后债为法定之债。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对债的类型没有规定是约定之债还是法定之债,只要求有关联性。据此,可以构成留置权,但是如果动产具有可分性,则应当只留置与其债权价值相对应的动产。

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之债包括因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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