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形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8:45:35 228 人看过

1.直接并购模式

(1)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由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有限,即使全部收购也很难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此外,由于国有股的价格远低于流通股,且收购过程中可以得到强制要约豁免,与要约收购相比,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能够降低收购成本,缩短收购时间。尤其是在外资进入A股市场的限制没有取消之前,通过收购流通股来并购上市公司还难以实现。但是,如果外资能够通过协议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就可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我国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有一段曲折的历史,其分界线是1995年。1995年8月9日,日本五十铃汽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与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北旅)达成协议,一次性购买北京北旅的不可流通的法人股4002万股,不包括国有法人股。这样,日商占到北京北旅总股本的25%。这次并购开创了外资直接收购中国上市公司法人股的先例。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的通知》,从此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2年。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对转让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外商应符合的条件及报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该《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持满一年后,才能依法转让;向外商转让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仍属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从此,暂停多年的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工作重新开始。

(2)外资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因此,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可以作为收购上市公司的支付手段,这就意味着定向发行、回购、换股等国际通行的并购手段均可运用。换股并购是指并购方或新设公司以其新发或增发的股票,按照一定的比例交换目标公司或双方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目标公司或并购双方宣布终止,进而实现企业合并。换股并购不仅比现金并购方式节约交易成本,避免了短期大量现金流出的压力,降低了收购风险,而且目标公司的股东自动成为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股东,可以分享并购后企业新增加的收益。此外,由于推迟了收益确认的时间,可以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在财务上可合理避税和产生股票预期增长效应。因此,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环境的日趋宽松,特别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以换股进行并购交易的方式风行全球。不过在我国的外资并购实践中,还没有出现换股并购的案例。

(3)向外资定向增发可转换债。这种模式由于是定向发行,无需聘请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发行成本低,效率较高。而且转股是在几年内分期完成,名义上是债,实际上是股,确保债券按约定的价格转为股份,又不会造成公司迅速扩张,转股完成时公司投资可能已经见效,利润增长可能超过股本扩张的速度,不会造成利润的稀释。比如青岛啤酒分三次向美国AB公司定向增发1.82亿可转换债券,7年内根据双方的转股安排全部转为青啤H股,股权转让完成后,AB集团将持有青啤的27%的股份。

(4)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实现并购。随着我国B股市场的复兴,上市公司可以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如果定向增发B股的比例较高,外资就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对于外资来讲,定向增发的B股不仅价格比二级市场流通股的价格低,而且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二级市场严格繁琐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协议收购方式要通过的严格的审批和评估程序。此外,定向增发的流通股满一定期限后,即可上市流通,这对外资也具吸引力。1995年福特并购江铃汽车和2002年上工股份向德国FAG公司增发就是典型案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因此,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可以作为收购上市公司的支付手段,这实际上也肯定了定向增发B股实现并购的做法。

(5)国际招标转让资本。2001年,深圳市政府拿出深圳能源、水务、燃气、公交、食品5大集团25%到70%的股权面向国际公开招标转让。五家企业总资产近210亿元。通过国际招标这一资本转让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战略投资伙伴和经营者,有序地出售部分国有股股权。深圳模式在《关于向外资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后解决了外资在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收索目标企业的困难,有利于降低收索成本,以尽快的速度找到与外资相匹配的目标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引入海外机构投资者不仅是利用外资的新途径,而且可以作为国有股减持的重要受让主体,有助于国企改革和国家经济结构战略调

(6)资产置换方式。过去,资产置换方式在国内公司并购重组中被广泛使用,因为它方式简便,能够节约并购公司的现金。同样,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来实现。实际上,外资采用这种支付方式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比如外资可以利用国内子公司的资产直接与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置换,后者置换给准备转让股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当然,如果涉及到国有股股份转让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样,采用这种支付方式也要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限制。

2、间接并购方式

(1)管理层收购(MBO)。管理层收购(MBO)是指管理层基于对本企业的熟悉,用非常少的自有资金,采取融资的方式,对本企业进行的收购。管理层收购(MBO)实际上从杠杆收购(LBO)过来的。所谓的杠杆收购(LBO)就是用非常小的资金,撬动一块较大的资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小鱼吃大鱼。管理层收购(MBO)的关键问题是融资问题。外国投资者可以为上市公司管理层融资,然后据此直接控制管理层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这种通过为管理层融资来控制上市公司的案例在国外有很多。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管理层收购(MBO)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融资等问题上缺乏具体规定。由于当前我国融资工具有限,外资通过提供融资的方式参与管理层收购(MBO)也可能成为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选择之一。

(2)外资通过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上市公司。目前A股还不能对所有外资直接开放,但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原则上可以参与A股市场,外资可以通过建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来收购A股,也可以中国法人的身份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或者到二级市场进行收购以达到进入上市公司的目的。2001年格林柯尔就是采取此种方式入主科龙电器的。

(3)外资通过并购上市公司的国内控股股东间接控股上市公司。外资通过并购上市公司的国内控股股东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001年阿尔卡特就是通过绝对控股上海贝尔而间接成为上海贝岭的大股东的。另外一个案例是香港英东金融集团间接收购中孚实业。此模式须受国内相关政策法律的制约。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简称《改组规定》)等规章的规定,该行为需要原国务院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政府行政部门的审批,但由于不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因此理论上无需证券监管部门审批。

(4)通过司法拍卖方式竞买上市公司股权。外资除了可以通过协议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之外,还可以通过司法拍卖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现在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于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而被提起诉讼,其所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将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拍卖。外资可以通过介入拍卖市场获得相应上市公司的股权。2003年7月13日,新加坡佳通轮胎在北京拍得ST桦林股权,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例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获得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外资企业。

(5)债转股模式。在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庞大资产中,对上市公司的大量不良债权最终将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处置。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打包出售了几千亿的不良资产。外资可以通过参与国有资产债转股的方式并购上市公司,进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里面也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债权允许转让给外国投资者。

(6)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实现并购目的。外方往往通过与上市公司组建由外方控股的合资公司来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和资产,从而间接实现并购目的。米其林公司通过与轮胎橡胶组建由其控股的合资公司,并反向收购轮胎橡胶的核心业务和资产,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收购资产可以实现实质控制,避免收购股权所面临的审批程序,但无法获得珍贵的壳资源。且核心资产被收购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存在问题。因此,此种收购行为首先应遵守我国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同时上市公司出售核心资产还要履行信息披露要求和特定的审批手续。

(7)协议收购外资法人股来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方通过并购上市公司外资股控股股东,从而间接控股上市公司。耀皮玻璃第一大股东皮尔金顿国际控股公司是英国皮尔金顿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通过逐步受让外资法人股,皮尔金顿成为耀皮玻璃的第一大股东。1998年韩国三星康宁间接收购赛格三星即属此例。此类并购交易主要在两个外国投资者之间进行,且该行为有可能发生于境外,所以理论上不受我国法律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一定程度上可绕开国内政策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故颇受外资青睐。然而,此种并购方式须以上市公司已存在外资大股东为前提,适用范围窄。

(8)通过QFII制度并购上市公司。QFII就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英文Q alifiedForeignInstit tionalInvestors的缩写。QFII制度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这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外资自由介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而通过QFII制度,东道国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1月5日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第20条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并购上市公司。

一、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明显不同,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转让在法律上并不生效。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例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也就是股票买卖。股份公司的股权转止有着十分严格的交易程序和规则,不在此转让而采用其他方式转让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同时也是无效的。

(4)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生效。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自经营的产业,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转让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又如,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者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再如,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全部股权

,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应尽量详尽。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转让股权的分额及其价格;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受让方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与终止;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法定手续才能正式成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而变更股权的,应向审批报送下列文件: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企业原合同、章程极其修改协议;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4日 02: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外资并购相关文章
  • 外资并购成无锡利用外资新形式
    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近日引来深冷行业领导者美国查特工业公司落户。该公司投入9500万元并购众博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新公司,不要厂房、不要设备,单单看中企业部分产品的市场,成为无锡利用外资出现的新案例。据介绍,外资并购正成为无锡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并购目标集中在制造、服务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本土企业。众博气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是无锡市众博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查特工业公司看中的正是国内市场,并购后继续聘用众博原班团队经营。出让部分身家后,众博公司身份有三重——作为股东,获得新资金;作为房东,新建厂房租赁给外方;同时也将进入新公司执掌管理团队。如果为了钱,我们是不会同意并购的,我们希望通过与行业冠军的合作,能在技术和管理方面上一个大的台阶。众博换热器有限公司经营者周博文说。他介绍,并购协议内容之一,就是查特工业公司要将行业内最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带到无锡来。据悉,无
    2023-06-06
    317人看过
  • 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规定是什么?
    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规定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审批之后才能够完成并购。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模式: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基本上都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别,且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来说,非流通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所以协议收购非流通股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主要方式。非流通股的持有主体相对流通股的持有主体来说要少得多,且股权比较集中,因此协议收购非流通股易于与持股主体沟通,减低收购谈判成本,而且有利于收购方一次性获得控股权;非流通股的历史成本一般都很低,因此在收购时一般能以低于公开市场股票面值的价格获得,从而减少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而且一旦允许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收购方可以从中获得不菲的增值收益;另外,协议转让非流通股的价格基本上不受股票二级市场的波动影响,而且对股票二级市场的冲击也比较少。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模式是什么?定向发行股票。定向发行股票指发行人
    2023-03-25
    378人看过
  • 聚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约收购将成并购主要方式
    主持人:本报记者张德斌嘉宾:尹中余上海隆瑞投资顾问执行董事范志明赛伯乐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合伙人要约收购市场做主主持人: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时,必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或申请豁免。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这方面与以前的规定有哪些不同?范志明:新《办法》规定要约收购价格和比例自定,相关限制明显放松。新办法没有限定要约收购的最低价格(只要6个月前没有自己买入过股票),但如果要约价格低于前30日平均价,则要求财务顾问分析要约价格合理性,而原管理办法规定要约价格不低于前30日平均价的90%被取消了。新办法也没有限定要约收购的起点门槛,收购者从零股份开始即可采取要约方式收购,收购比例只要达到5%以上即可。也就是说要约方式不一定用于收购第一大股东,也可以用于收集股票;要约不一定是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但部分要约的上限比例是30%。要约方式公开透明,明显便于监管。只
    2023-06-09
    381人看过
  •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程序中的冲突及解决
    1、中国证监会与商务部就审批程序的冲突与协调在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中,中国证监会与商务部是两个最重要的审批机关。证监会主要审查外资并购行为是否对中小股东造成了利益损害,监管并购各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适当性,以及对全面要约义务的豁免申请进行审核;而商务部主要负责外资产业政策、企业性质变更(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及行业垄断问题的审核。我们看到,在实践中,收购人不论是先获得商务部批准,还是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全面要约收购豁免,都在程序上存在着问题。在《通知》与《暂行规定》发布后,唯一完成的华润锦华收购案例中,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我们看到华润锦华于2003年6月9日公告称外资并购获得商务部的批准,同意股权转让与股权转让协议并同意公司相应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03年6月24日公告称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假设此案例中华润锦华没有获得证监会的要约收购豁免,则收购
    2023-06-05
    205人看过
  • 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收益的方式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收益的方式有:1、通过和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2、通过和券商机构合作,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3、上市公司联合其股东共同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收益的表现形式有公司型、契约信托型、有限合伙型。一、基金是合法的吗?基金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标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除了直接以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名义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市场上还有不少企业名称不体现“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但主要以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经营目的的企业。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需要备案吗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近两年特别火,市场上涌现出一大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利用专业的投资能力帮助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而收取管理费及超额收益,也赚了不少钱
    2023-02-04
    342人看过
  •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定价问题
    投资者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进而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法律咨询: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定价问题的咨询律师回答: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第九十条发行股份的
    2023-06-05
    479人看过
  • 海外并购基金资产如何注入上市公司
    一、并购基金运作模式。一般意义上来说,并购基金的运作模式是通过收购标的企业股权,获得对标的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业绩改造、资源重组,实现企业价值提升,并购基金持有一段时间后以转让、出售、上市等手段退出,实现获利。参股型并购模式通常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为并购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较低风险获得固定或浮动收益,同时也可将部分债务融资转变为权益资本,实现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另一种是联合有整合实力的产业投资者,共同对标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整合重组,在适当的时候将所持股权转让等形式退出。二、海外并购基金资产如何注入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直接跨境并购标的公司。由上市公司直接收购或者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方式收购境外标的资产。并购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自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超募资金或者银行并购贷款。(二)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收购标的公司,再通过资产重组注入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中,由于境外出售方通常
    2023-06-27
    161人看过
  •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四大好处分别是什么?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指境外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那么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有什么好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好处:有利于外资的引进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并确定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抓大放小的方针,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外,国有经济要从多数竞争性行业退出。据估算,现有的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资产重组大约需要2-2.6万亿资金。其中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存在大量的国有资本,这些国有资本的战略性退出为引进外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为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提供了一个舞台。在跨国并购已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的今天,外资并购必将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我国在十五规划中提出将以收购、兼并方式加大引进外资力度,这表明我国政府在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
    2023-06-05
    482人看过
  • 外国企业身份并购上市公司
    (一)、间接收购1、外资通过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上市公司2、外资通过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上市公司外商可以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支持的投资方向,整体或部分买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股东企业,将该企业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从而通过迂回的方式间接控股上市公司。(二)直接收购1、外资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2、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3、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以使其达到并购目的4、外资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外商也可以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限制的投资方向,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从而使上市公司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从收购股权所达到的比例来分,可以分为绝对控股式收购、相对控股式收购、参股式收购;从收购所采取的手段来分,可以分为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增资式收购。(1)协议收购,即通过协议受让的方
    2023-03-26
    418人看过
  • 公司并购协议的形式多样性
    公司并购协议有三种形式:公司合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主要包括前提条件、股权和资产转让价格、股权和资产转让、转让人义务、受让人义务、陈述和担保以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吸收合并或者新合并。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被解散为吸收合并。两家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并购协议有什么内容1、公司合并协议包括各方名称和住所等具体信息、合作方式、投资步骤及条件、债权债务、资料移交及变更事宜、违约事项、终止和解除条件、双方义务、合同的生效及纠纷解决等内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2023-07-02
    168人看过
  •  外资公司并购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进行外资公司收购时,需要仔细审查被收购方企业的现有资本,确保其真实有效,避免出现虚假出资的情况。此外,还需要核查被收购方的注册资本金和已实缴的资本,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需要对公司的整体运营状况、股权结构、资产担保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以便更好地评估被收购方的价值和风险。这些审查措施可以确保外资公司收购的合法性和收购方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进行外资公司收购时,需要注意审查被收购方企业的现有资本,确保其真实有效。还需核查被收购方的注册资本金和已实缴的资本,避免出现虚假出资的情况。同时,需要对公司的整体运营状况、股权结构、资产担保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以便更好地评估被收购方的价值和风险。 外 资 公 司 收 购 需 要 了 解 哪 些 方 面 ?外资公司收购需要了解哪些方面?外资公司收购境内企业,需要了解哪些方面?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资公司收购境内企业需要了解以
    2023-09-08
    408人看过
  • 股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产业政策问题的咨询
    法律咨询:股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产业政策问题的咨询律师回答: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
    2023-06-05
    321人看过
  • 我国外资并购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关于外资并购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如果从市场行为角度看,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后可根据其在华的发展定位采取各种组织形式,但由于我国原有三部外资法极其相关法规的限定,外资并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没那麽灵活了。目前,我国只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合并的组织形式做了具体规定:即2001年11月22日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前提指导下,其合并后的组织形式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
    2023-06-06
    285人看过
  • 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多数因牛市而终止
    内人士认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因牛市而呈现降温态势。牛市使得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普遍遇到了收购价格的重估问题,外资在中国的并购环境已发生重大改变。已有案例表明,外资并购增长的前景需要重估。据上海证券报10月24日报道,深发展A和锡业股份10月23日相继公告终止外资认购股份进程,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受阻又增加了新的案例。业内人士认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因牛市而呈现降温态势。从深发展A和锡业股份公告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有意用1亿美元以5.247元/股价格认购深发展A的通用电气金融国际金融公司,有意用不超过5亿元以每股8元左右的价格认购锡业股份的香港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之所以终止认购股份的进程,不约而同的是因为深发展A和锡业股份的股价远远超过当初签署认购协议时的心理价位。昨天,深发展A和锡业股份分别报收于41.1元和77.5元。通用金融和香港中银搁浅深发展A和锡业股份,已经不是牛市导致的第一例外资并购受阻
    2023-06-06
    142人看过
换一批
#兼并收购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就是指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外资并购的作用如下: 1、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2、有利于引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 3、提高了... 更多>

    #外资并购
    相关咨询
    •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采取的主要形式资产置换和收购重组有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04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般做法,可以归纳为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资产置换四种主要形式: 1.收购兼并。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并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既可以整合企业的内外部资源,产生规模效应,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扩大市场份额,又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经营策略,以降低经营风险。 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从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甚至控股股东的行为。 3.资产剥离
    • 上市公司公司的外源融资方式有哪些,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8
      主要有内源投资和外源投资两种方式。内源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
    • 公司并购形式是什么样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9
      公司并购的形式主要有: 1、横向并购,即同行业、同产业或处在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2、纵向并购,即处与市场上下游中具有生产、经营环节的联系的企业的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收益的方式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5
      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收益的方式有: 1、通过和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2、通过和券商机构合作,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3、上市公司联合其股东共同成立产业投资基金。 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收益的表现形式有公司型、契约信托型、有限合伙型。
    • 公司收购兼并和什么形式的是合并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7-08
      公司收购兼并的动机的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 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 3、取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4、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 5、为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