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法院的管辖权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03:08 245 人看过

I民事案件的裁定主管法院的一般原则

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若干被告人的住所、惯常居住地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公民的居住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起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疗的除外n被告有惯常居住地的,惯常居住地法院优先于住所法院

II起诉离婚法对法院的管辖权有特别规定吗?

1。如果魏楠一直居住在a地,而冯娜因婚姻关系离开B地超过一年,如果魏楠和魏楠一起居住在a地,a地法院有管辖权,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魏楠一直住在a地,而冯女因结婚离开B地不到一年,并与魏楠一起住在a地,则B地法院有管辖权,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魏楠和冯女结婚后双方外出工作的,魏楠到C地,冯女到D地。冯女离开B地一年以上,魏楠离开a地一年以上,冯女连续在D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D法院,而a、B和C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魏楠和冯女结婚后双方外出工作,魏楠去C地,冯女去D地,如果冯女离开B地不到一年,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和D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魏楠和冯女结婚后都外出工作,魏楠去C地,冯女去D地。如果冯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魏楠离开a地超过一年,冯女在D地连续居住不到一年,那么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地法院,B和d没有管辖权

III关于法院在离婚案件中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的规定:

(二)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受到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IV)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双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禁、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踪

如果魏楠的户口在a处,冯女的户口在B处,双方登记结婚,魏楠婚后住在a处,冯女有一天突然失踪,虽然魏楠是哈s努力搜寻,冯女的踪迹尚未找到,魏楠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那么本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劳教

(1)如果魏满的户口在a,冯女的户口在B,双方登记结婚,魏满婚后住在a,冯女士因违法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被判入狱。现在魏曼想提起离婚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B法院是C法院。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果魏南的户籍在a,冯女的户籍在B,双方都已登记结婚,魏楠和冯女均因违法被判入狱,分别被判处5年和4年有期徒刑。魏楠被囚禁在监狱的C处,冯女被囚禁在监狱的d处。现在魏楠想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冯女被监禁不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和d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果魏楠的户籍在a,冯女的户籍在B,则双方登记结婚,魏楠和冯女均因违法被判入狱,分别被判处5年和4年有期徒刑。魏楠被囚禁在监狱的C处,冯女被囚禁在监狱的d处。现在魏楠想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冯女被监禁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D法院,而a、B、C法院无管辖权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涉及军婚的离婚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规定:“其中一名军人是非文职军人的,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

关于涉及士兵的离婚案件,许多人认为他们将由军队内部法院审理,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他们将由军队法院审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涉及士兵的离婚案件,无论一人或两人都是士兵,都由地方法院审理,而军队则由地方法院审理城市轨道交通无权处理这些问题。具体情况包括:

1,魏楠和冯女的丈夫和妻子,魏楠是非军人,魏楠在a的户籍,冯女是现役军人,冯女是非文职军人,在B工作。如果魏男想提出离婚,则管辖法院是a的法院,B法院没有管辖权。P>2,魏楠和冯女的夫妻,魏楠是非军人,魏楠在a的户籍,冯女是现役军人,冯女是文职军人,在B工作,如果魏楠想提出离婚,那么管辖法院是B的法院,a法院没有管辖权。p>3。魏楠和冯女是夫妻。魏楠和冯女都是现役军人。魏楠在a地工作,冯女在B地工作。如果魏楠想申请离婚,B地法院有管辖权,但a地法院对夫妻离婚没有管辖权,如果其中一方需要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常应提交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此时,大多数离婚案件都在管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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