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1、检察院可立案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譬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公安机关可立案的刑事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4、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这么做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事案件申请赔偿的步骤是什么
第一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步,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三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第四步,申请复议。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步,再次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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