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若无法担任则可指定或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应制定清算计划,处理债务财产并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全体合伙人无法担任清算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在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当制定清算计划,并按照该计划进行清算。清算计划应当包括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剩余财产等事项。在清算期间,清算人不得自行处理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从事与清算目的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务处理程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务处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首先,进行资产清算,即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和分配。其次,清偿债务,包括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和支付未清偿的债务。然后,进行税务处理,包括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款。同时,需要履行法律程序,如注销企业登记、报告解散情况等。此外,还需进行财务结算,包括编制财务报表、结算账目和报告财务状况。最后,解散后可能还需要进行其他程序,如处理员工福利、解除合同等。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务处理程序是确保合伙企业在解散过程中合法、有序地处理财务事务的重要环节。
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的选择和职责是确保合伙企业财务事务有序处理的关键。清算人应制定清算计划,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产等,并在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此外,还需进行资产清算、债务偿还、税务处理、财务结算等程序。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务处理程序是保障合法、有序解散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v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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