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偿还对方债务能否提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19:25:28 128 人看过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一方个人所承担的债务,应该由一方承担还款责任。但另方担心债权人主张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在离婚时,应该通知债权人,签订协议,避免以后的纠纷。至于能否办理提存公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一、民法典的提存通知有哪些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提存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一经提存即可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但如果债权人并不知晓已经发生提存,则不能够认定债权已经实现。因此,为了平衡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

一方面,通知债权人可以表明已经履行债务,催促债权人及时受领;另一方面,通知债权人还能够保障债权人对提存提出异议的权利。

关于通知提存,有以下两个注意事项:

1、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主体;

2、提存通知方式既可以是直接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及时消灭,债务人在采取提存方式清偿债务之后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二、按份之债的效力有哪些?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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