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中的犯人可以申请监狱异地调动。如果没有正当的、重大的、合法的理由是很难批准的。因为犯人调动,要逐级报请到两地监狱的共同上级批准,并由两名以上警察亲自押解交接。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一般来说,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都是在市级监狱服刑,基本是本地。超过五年的都是投送到省级监狱。如果宣判后刑期不满一年的,通常留当地看守所服刑。
投送省级监狱的,一般先集中在某监狱进行入监集训,然后分发投送。
部队规定五年以下的都不开除军籍,在军区政治部下属监狱服刑。超过五年的同时开除军籍,送地方监狱。(这样基本都是异地了)。
上海情况特殊,它的市级监狱都不在上海市区,一般在苏北或者安徽。但是仍然都是上海司法局监教局下属单位。
一、看守所交付监狱执行难的类型。
(一)患有疾病的罪犯无法交付执行。在看守所羁押的有期徒刑以上的已决犯中,有一些罪犯患有疾病,多次送监狱执行被拒,看守所只好留在看守所执行,无奈的承担着违法执行的现状。新《刑诉法》253条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在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条一款、二款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期限、送达的有关法律文书、送往的执行机关,。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1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该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看守所自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17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监狱法16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时施行。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修改后的监狱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只要法律文书齐全,监狱应当一律收监,不得拒绝。以上规定很清楚的规范了法院、公安、监狱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时各自应当履行的法律职责,各自履职到位,互相配合的话,这三类刑罚类型的罪犯不存在不能交付执行的问题。
(二)因无监狱管理机关的投监计划,看守所不能及时送交执行。
看守所对应该送交监狱执行的罪犯,在接到法院的裁定、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后,应该在一个月内交付监狱执行,这里的应该是必须的意思,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看守所首先要对送交监狱执行的罪犯报计划于他的上级主管机关,上级主管机关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审批后又由上级主管机关交下级看守所执行,下级看守所拿到了批准的计划才能安排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这一套程序走完,好多罪犯早都过了应该在一个月内送交监狱执行的规定。这套程序是监狱管理机关为了监狱的管理而设定的制度,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的执行大打折扣,起码存在需要完善的执法环节,此种情况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上种情况中已叙述,在此不再复述。
二、产生交付监狱执行难的原因。
(一)监狱现状不能满足现时刑罚执行要求是看守所交付监狱执行难重要原因之一。
陕西的所有监狱建造的时间早,规模和条件远远不能满足现状,规模过小关押人犯少,条件差,满足不了现时保障人权等的需要,比喻医疗条件差、分类关押条件不具备等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监狱收押人犯的能力。
(二)不愿担责是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况的根源。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重刑犯身上,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了案件侦查方便,一般都予以刑事拘留、逮捕,不愿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怕麻烦,怕担责,被告亲属或监护人不愿申请保外就医等原因,重病犯就不能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判决后就在看守所羁押,看守所在新刑诉法颁布后只能对余刑在三个月以内的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对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就无权提出保外就医,只能交付监狱执行,监狱对于这种重病犯,由于害怕上访,不愿担责,找各种理由拒绝交付执行,还不愿开具拒收文书,看守所夹在检察院的监督和监狱拒绝交付执行的夹缝中,承担着违法责任。
(三)执法的不一致性也是导致交付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到了执行这一诉讼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几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都应当以新的《刑诉法》为最高法则,《看守所条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在刑诉法修改同时也作了同步的修改,在操作上不应该存在差异,即使有不一致的地方,在没有其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应尊循上位法即《刑事诉讼法》,但在实际操作中,旧的执法习惯还未完全摒弃,我行我素,行政因素太浓,各执法部门的小团体利益左右着自己,导致执法的不一致性,出现了交付执行难问题。
(四)各执法部门对监狱管理部门的交付执行计划操作不当造成不能按时交付执行。
监狱管理部门为了掌握当地监狱执行罪犯的平衡,防止狱满还投监执行的情况发生,设置了交付执行计划这一制度,目的是监狱管理部门可以在自己管理的所有监狱之间调配被执行的罪犯,但各地看守所为了节约交付执行产生的成本,将一个月或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已决犯集中在一次报交付执行计划,看守所上报到自己的上级主管机关,上级主管机关经过一段时间审核,上报到省级监狱管理局,省级监狱管理局经过审核,在全省监狱间进行平衡调配,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看守所送那个监狱,看守所才能送那个监狱执行,这一套程序走完,早过了看守所在法院交付执行之后一个月内交付监狱执行的法律规定。
(五)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层次不齐也导致交付执行难。
笔者在具体的工作中发现,好多执法人员拿着法律文书不知自己该干啥,有一点责心的执法人员还问问其他的工作人员,该业务该咋处理;有的没有一点责任心,随手就放在一边不管了;有的人害怕别人说自己不懂法律业务,怕笑话,就搁置不理;有的执法人员按旧习执法,还固执不愿改变,新的刑诉法、看守所条例、监狱法已实施大半年了,许多执法人员自己既不学,还不听别人的建议;还有就是当地警力不足,执法机关聘任一些协警担任执法主体,这些人待遇低,不安心工作,认为自己迟早是要走的人,学法干啥,根本都无法适应现时的执法要求,造成了执法的不一致性,很难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按时进行,所以看守所交付执行难就在所难免了。
三、如何克服看守所交付执行难问题。
(一)加大监狱建设力度,扩大关押规模。
有关部门应呼吁国家加大陕西监狱建设力度,争取国家对这方面投资,在陕西建设几个上规模、有良好医疗条件的监狱,一个监狱内关押的人犯和我们的管教人员构成了一个小社会,人犯在监狱内劳动改造的同时,有各种需要,比喻医疗的需要、娱乐的需要、学习的需要、锻炼身体的需要等都应该在新监狱的建设中考虑进去,让监狱再不会因为人满、人有病而不愿意收押人犯的情况发生,从硬件上解决刑罚执行难问题。
(二)各司法部门要敢于负责,善于负责。
在刑罚的执行体系中,根据执行的需要设置了公安、检察、法院、监狱。这些部门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履行法律。首先这些部门应该敢于负责,不要推脱本部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在自己的诉讼阶段要大胆履职,为了人权,为了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确实需要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只要在本部门的诉讼阶段有规定,大胆提出建义,这是敢于负责。还要善于负责,既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中要严格执行《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刑罚执行的规定,要真正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只要刑罚执行中的几部门互相配合,笔者相信刑罚执行就不会存在执行瓶颈问题。
(三)检察机关要加大刑罚执行中的监督力度,确保刑罚执行的顺畅。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室的检察官要不负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职权既法律检察监督权,积极履行法律监督权,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违法情形,及时发现,及时监督,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提出纠正违法,不在自己管辖范围的要积极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置若罔闻的,要将纠正违法上报他的主管机关,和本级检察院的上级检察机关,通过上级机关纠正其的违法行为,检察官要有一种锲而不舍的精神,维护法律的尊严,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将以权代法的执法陋习降低、再降低,甚至完全消灭,保证刑罚执行的顺畅性。
(四)完善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规定,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
刑诉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看守所条例,监狱法都作了相应修改,但因各地执法具体情形并不完全一样,于是有的部门就有了自己的规定,象本文上边所说的投监计划就是在修改的法律之外制定的刑罚执行操作制度,此制度因未规定操作细则,让下级执法部门在没有统一标准情况下操作,很难保证罪犯按时交付执行,这个计划很有可能将有重大疾病的应该及时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拒之狱外,让看守所左右不是,看守所对刑期在三月以上的已决犯只能交付监狱执行,无权提出保外就医,对于有重大疾病的罪犯,监狱现时的态度是拒绝接收,该类罪犯未交付监狱执行,就不能提出保外就医,极大的侵害了重病罪犯的保外就医权,所以各部门设置的执法操作制度应充分考虑其他执法部门执法,要完善自己制定的执法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刑罚执行的顺畅性。
(五)执法者要系统深入学习法律,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首先一个合格的执法者,要想处理好每件法律业务,不仅要熟知自身法律业务工作的法律知识,还要系统掌握其他部门法,仅仅考虑自身部门法,而不顾其他部门法律业务,那是不全面的,所以每名执法者在学习自己部门法的同时,还要学习其他部门法。其次每名执法者要深学,细学法律知识,不能一知半解,法律概念模糊,造成执法不到位。再者我们每名执法者要有崇高的爱岗敬业精神,将学法,用法列于我们主要工作任务,要用法律思维去处理好每件法律业务工作。还有就是我们系统掌握了法律之后,在具体的法律业务工作中要注意互相配合,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让我们经手的每一件法律业务合法、公正,体现公平正义,体现我们具有很高法律素养。每名执法者有了较高的法律素养,且都能按法律规定办理业务,就不会出现执法不到位的情况。
(六)加大司法改革力度。
司法改革年年在喊,基层执法、司法工作环境、保障有所改善,但真正体现在具体的个人跟前还是很有限的。首先检察官、法官等级改革喊了多年,到现在法官、检察官职级待遇也没有真正落实,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干警的工作激情,所以要加大、加快司法改革力度、步伐,解决基层经费不足,解决基层干警职级待遇,提高基层干警工作积极性,为基层执法、司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其次刑诉法修改后,相关几部法律相继修改,各司法部门法律业务大增,到目前为止各司法部门编制并未增加,大多数基层法律部门因待遇不好,没有政治前途,内部死水一滩等原因,人员本来奇缺,现在更是雪上加霜,仅看守所驻所检察增加了八项业务工作,这八项工作操作起来需投入人力,财力,而现状是大多数驻所检察室只有一个人或两人,而且都是年龄偏大,不能操作电脑,并且可能还兼单位其他工作,根本无法适应现状,从目前情况看,基层执法、司法部门需补充20%到30%的熟悉法律业务的熟悉电脑操作的工作人员,才能满足现时工作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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