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拘役刑与管制刑应该怎样并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18:20:08 431 人看过

如果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但是管制在拘役执行完毕后仍需执行;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则执行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拘役刑罚被有期徒刑吸收。

一、被判管制期间又犯罪怎么量刑

管制期间再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以下情况确定:

1、新罪被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直接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新罪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押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满释放后再执行原罪未执行完毕的管制。

3、新罪也被判管制,与原罪未执行完毕的管制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二、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是由哪里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由哪里执行刑罚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2、处管制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中包括拘役和管制两种比较轻的处罚。

被判处拘役的条件:

对某一罪犯是否适用拘役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较轻,只需要处以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只需要以短期关押,就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司法实践中拘役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拘役与有期徒刑共处一个法定刑幅度,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凡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且无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为最轻刑罚直接适用。也可对于罪该处以有期徒刑,但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罪犯,作为从轻处罚的刑种予以适用;

2、当拘役与有期徒刑、管制同处于一个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该种罪法定最低刑时,拘役可直接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但判处管制又嫌轻,可以直接适用拘役。如果本应适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为从重或从轻量刑结果适用;

3、当有期徒刑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如果犯罪分子本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最低限,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拘役可作为减轻量刑结果适用。

三、被判有期徒刑和管制如何执行

有期徒刑执行完成后,管制继续执行。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或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并未明确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应当采取吸收原则。

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处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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