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刑拘是否需要先定罪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21:52:10 82 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的刑拘是否需要先定罪名?

不需要,被刑拘不一定是确定犯罪了。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是否触犯《刑法》,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就会撤销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就会向检察院移交案件。

刑事案件最先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拟定涉嫌构成的罪名,但最终确定罪名,只能是法院。

刑事拘留并不代表会被判刑,这主要是看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如果确实是有犯罪事实,那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会被判刑的。那么如果在侦查的时候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那么就不会被判刑还会释放当事人。但是这也是情况不同结果也有差别的,比如刑事拘留,由于证据缺乏或许情节还没有不够刑事处罚的程度,公安也会释放当事人,这种情况也可能在被刑事拘留释放后有可能会留有案底。

刑事拘留是会留有记录的,在公安机关可以查到何时何地因为何事被刑事拘留的。而且还有一点就是,刑事拘留被释放之后,是否结案,如果没有结案,当事人仍然是法律上的犯罪嫌疑人,只不过没有强制措施而已。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会先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确认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会撤销案件接触强制措施。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话,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到当地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如果检查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会将案件重新退回到侦查机关,这时候刑事拘留就能够接触。如果认为构成犯罪的话,检察机关会向当地法院进行公诉,有法院来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

刑事拘留期间可以探视,但是嫌疑人亲属是不能进行探视的,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嫌疑人在刑事拘留之后,亲属不能进行探视,只有嫌疑人案件的代理律师能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律师在和嫌疑人会见的时候,如果侦查机关觉得有必要的话,可以派员在场。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

2、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3、执行。将拘留证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另外,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4、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特殊情况除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什么?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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