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须自被继承人离世之日起方能展开。依据现行法规所确立之继承权,仅属继承人拥有的一项期待性权利。若被继承人仍存活于世,继承关系便无法产生。唯当被继承人不幸去世,继承权方可转变为既得权。实现遗赠继承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被继承人在生前立下合法遗嘱且被继承人已经过世。否则,即使存在继承意图,遗赠继承关系同样无法成立。例如,若双亲健康状况良好,则他们名下的房地产,其子辈均无权继承。尽管父母可能会自愿将自身的房地产赠送给出子女,但此举实为生前赠与而非继承。
(二)有权继承遗产之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经许可的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被认定为法定继承人的有以下几类人士: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三)继承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私人所有的合法资产,或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对于家庭共有的财产、夫妻共享的财产以及合伙人共同持有的财产,均不可未经分割直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此类财产必须经过合理分割,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那部分才能视为遗产。任何非法获得的财产都不属于遗产范畴,不得予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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