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11:45 104 人看过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优秀的员工越来越成为企业维持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些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期间所获知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甚至商业、技术秘密都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恶意挖人成为一些企业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捷径。虽然,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因此,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有利用下班时间兼职的权利,如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雇佣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则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往往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劳动者本人没没有能力对此进行赔偿,而且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单位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法国、马达加斯加等国的劳动法对此问题也有规定。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款对此规定较严,不仅招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雇员并造成损失的雇主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招用已解除原劳动合同,如果解除行为与新雇主有关,则新雇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该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1)用人单位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对其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与其原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该用人单位存在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7日 10: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员工为单位货款担保是否担连带清偿责任
    员工为单位货款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当单位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履行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办理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借款合同担保的法律责任是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
    2023-03-10
    491人看过
  •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一、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确定和承担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法律责任上是一样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也是用人单位,只是用工形式是将劳动者派遣至另一家用工单位进行工作,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但是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都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如果发生争议,劳动者除可以申诉派遣单位外,还可以追加用工单位成为共同被告。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除了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本身也应该履行合法义务,而不能当甩手掌柜。下面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
    2023-06-15
    220人看过
  • 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派遣单位连带担责
    去年,曹某与某国际企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被派往某日贸会社驻某地代表处工作。最近,曹某与该代表处就工资数额和拖欠工资问题产生纠纷,想问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某国际企业服务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人士认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需使用劳务派遣制度。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按规定,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名义支付主体,为第二责任人。因用工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务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因为曹某与派遣单位某国际企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王富菊)
    2023-04-25
    296人看过
  • 个人担保贷款责任为连带责任吗?
    一、个人担保贷款责任为连带责任吗?个人担保贷款责任是否为连带责任就要看实际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2024-01-28
    244人看过
  •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一、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一)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二)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三)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二、民法典中连带责任是法定的吗连带责任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连带之债是承
    2022-06-13
    397人看过
  • 不真正连带责任终局责任人为几个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还应当从主体、内容、原因、效果四个方面加以理解。1、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复数主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为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复数主体,换言之,即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责任人为不同的数个人。根据传统债法的划分方法,从债的主体上分,属于多数人之债,从现代侵权法的角度划分,则为多数责任人的责任。在多数债务人或者责任人人当中既有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又有数个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和对内效力。而在这数个债务人之间往往还涉及一类特殊的责任主体,即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对数个责任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多数情况下都存在终局责任人,但无终
    2023-04-18
    357人看过
  • 挂靠单位应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则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拖欠工程材料款、劳务费发生的纠纷、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担保的纠纷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担保的,不承担连带责任。一,“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1、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2、《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2023-02-15
    411人看过
  • 有钱者是否应该为连带责任买单?
    连带责任就是谁有钱执行谁。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以上连带义务人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执行连带责任的方式:(1)同时执行。也就是说,两个以上连带责任同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这种方法适用于所有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2)选择性执行。即对于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选择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这种方法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在实践中比较常见;(3)转换执行。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根据情况随时改变执行方式。连带责任多久能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会进入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会在收到申请书6个月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
    2023-07-03
    333人看过
  • 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带给劳务派遣单位带来非常大的法律风险。被派遣劳动者由于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给派遣单位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派遣单位需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如因乙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甲方(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
    2023-08-17
    216人看过
  • 连带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吗?
    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负有连带关系。首先,连带之责,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其次,合同中的债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中的条款不变,变的只是债权人。债权转让连带义务和责任也一起转让,第三方也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一、什么是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连带债务设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每一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均负有履行义务,实际上相当于以全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担保债务履行。连带债权的各债权人共享同一债权,但可以由某一债权人单独行使该债权,这种情况也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2023-03-12
    187人看过
  • 员工因工伤死亡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负连带责任
    生前在硕发物业管理公司做保洁工作的张芹,因上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劳动保障局认定张芹构成工亡。张芹之夫曹华,将硕发物业管理公司及劳务派遣单位兴达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仲裁委裁决前述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大兴仲裁委支持了曹华的请求。硕发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曹华、张芹的父母、女儿及劳务派遣单位兴达公司诉至大兴法院。硕发物业管理公司诉称,该公司与张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张芹与劳务派遣单位兴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芹在与兴达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中,放弃了保险福利待遇。该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用工,且对劳务派遣尽到了监管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派遣单位承担对张芹遗属的赔偿责任。被告曹华、张芹的父亲张殿、母亲李玲及女儿曹欢辩称,硕发物业管理公司对张芹的工伤死亡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张芹虽然是与兴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在硕发物业
    2023-04-22
    248人看过
  • 何时可以被视为连带责任人
    一、何时可以被视为连带责任人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5.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6.网络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7.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8.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
    2023-08-18
    169人看过
  •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适用情况
    一、受托人的连带责任适用情况受托人的连带责任适用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二、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的义务: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
    2023-04-14
    62人看过
  • 被派派遣单位承担连带工伤责任吗
    一、被派派遣单位承担连带工伤责任吗劳务派遣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事故时,其责任将由雇佣代理机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佣代理机构有权为其雇员依法进行工伤鉴定申报,并有权从中获取适当的赔偿金;他们亦可与具体用人企业商议关于派遣工人的补偿方式。在整体原则下,劳务派遣雇员遭遇的工伤事故其责任主要由雇佣代理公司承担,然而如果实际用人企业给与派遣员工的工伤带来损害,那么雇佣代理机构与实际用人单位将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并非所有的下班和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均属工伤范围,仅限在正常工
    2024-04-21
    35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用工单位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5
      1.基于《劳动合同法》规定2.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属于利益共同体3.劳务派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派生。
    • 工地工作人员受伤为什么属于单位连带责任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0
      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你部分责任。
    • 单位的股东是否具有连带责任性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23
      股东单位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则承担连带责任。
    • 连带责任分为有钱人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6
      连带责任是只执行有钱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员工为单位货款担保属于连带清偿责任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15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