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在监事会负责人的产生、红十字会的职责、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作了修改。
草案二审稿第八条规定了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和职责等。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订草案对监事会负责人的产生未作明确规定,建议增加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规定了红十字会的职责。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红十字会的实际工作情况,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捐献和遗体、人体器官捐献两项工作中的职责是有所区别的,建议将两者分开表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六条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规定中的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司法人员为律师介绍案源或将追刑责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司法人员有为律师介绍案件等利益输送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规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规定》强调,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司法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日前,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输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据悉,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反映和举报检察人员违反《规定》的线索,将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并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被追究刑责
301人看过
-
追究的结果和反馈
286人看过
-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78人看过
-
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19人看过
-
哪些情形下盗窃未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6人看过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64人看过
政府审计指政府审计机关对会计账目进行独立检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的监督。 西方审计内容除一般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外,正向着重于经济和效率审计、项目效果审计发展,也称为绩效审计。... 更多>
-
什么情况下监管人可以依法向被监管人追究刑事责任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8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监管法规主 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条例中有关的监管规定。所谓被监管人,是指 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 些人包括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拘留所关押的犯罪嫌疑 和被告人,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
-
-
哪些情形下未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1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缓刑的情况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2缓期执行,也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即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有罪判决,其结果包括《刑法》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也包括宣告缓刑在内。 因此,缓刑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属于被判处刑罚。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缓刑的情况有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8缓期执行,也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即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有罪判决,其结果包括《刑法》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也包括宣告缓刑在内。 因此,缓刑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属于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