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权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42:22 476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特别区域管辖权:

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惯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名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尚未定居,其中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或被告原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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