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5 14:44:18 315 人看过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有关单位提出办理申请;

2、施工许可证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原件);

(2)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中标通知书或洽谈确认单;

(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

(8)资金证明(原件);

(9)质量监督委托书;

(10)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

(11)监理合同及监理企业资质证、营业执照、本工程监理人员名单、证书复印件、联系电话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

(13)施工组织设计(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册);

(14)项目经理证及项目经理手册、联系电话;

(15)图纸审查批准书和审查合格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原件);

(1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

(1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预付情况和支付计划证明(原件);

(18)外地施工

(监理)企业提供进金登记备案表;

(19)提交定额测定费收据复印件;

(20)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到建筑工程管理科办理手续;

4、建筑工程管理科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资料符合要求,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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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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