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赔偿期限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5 23:10:12 208 人看过

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给付标准属于护理等级的三等,其年龄构成一般为五年。但由于实际生死年龄可能少于五年或长于五年,因此并不适宜一次性给付。在审判中,人民法院会考虑这一情况。如果伤残赔偿金确定一次性给付,赔偿义务人具有给付或执行能力,可以判决一次性给付。

“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给付标准属于护理等级的三等,其年龄构成一般为五年。然而,由于实际生死年龄可能少于五年,也可能长于五年,因此并不适宜一次性给付。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会予以考虑,如果伤残赔偿金确定为一次性给付了,赔偿义务人具有给付或执行能力的,可以判决一次性给付。

护 理 等 级 三 等 的 护 理 费 给 付 标 准 是 多 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级三等的护理费给付标准为:按医疗事故发生地的护理费标准,护理费的90%支付。因此,护理等级三等的护理费给付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的护理费标准进行支付的,支付比例为90%。

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给付标准属于护理等级的三等,其年龄构成一般为五年。由于实际生死年龄可能少于五年,也可能长于五年,因此并不适宜一次性给付。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会予以考虑,如果伤残赔偿金确定一次性给付,赔偿义务人具有给付或执行能力的,可以判决一次性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级三等的护理费给付标准为:按医疗事故发生地的护理费标准,护理费的90%支付。因此,护理等级三等的护理费给付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的护理费标准进行支付的,支付比例为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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