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老母已95岁高龄,本应颐养天年,可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回家看望,最终母子对簿公堂。日前,连江法院东湖法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支付赡养费,同时每月回家看望母亲两次。
原告魏某某已95岁高龄,育有3子6女,被告郭某某系其子。2000年以前,被告每月都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2000年以后,被告借故不履行赡养义务,不支付赡养费,也不回家看望原告。
其间,家里亲友也多次劝说被告应履行赡养义务,但被告仍然拒绝履行。
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自己年迈,已丧失自理能力,除正常的生活费支出外,还需经常看病吃药、请人护理,一个月花费需几千元,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使自己生活陷入困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多年来未付的4万元赡养费,并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及每月至少回家看望原告2次。
鉴于原告已95岁高龄,连江法院东湖法庭受理案件后,组织原被告及其他子女一同到原告住所开展调解,耐心倾听原被告陈述,并从法律、道德、伦理的角度进行调解说理。
通过调解,被告认识到错误,同意今后按目前国家标准支付赡养费,但不同意支付4万元赡养费。之后,承办法官又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均告失败。
最终,该院作出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支付原告之前未付的赡养费4万元,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并且每月要回家看望原告两次。
经办法官介绍,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律的规定,也受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约束。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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