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残评定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4:03:52 395 人看过

交通事故办理人身伤残评定的流程是:

1、需要被评定人需要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外加损伤初期CT、X片及诊断还有治疗终结后的对应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需要携带评定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及户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如果因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假如治疗尚未结束的情况,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需要在申请书中说明具体的情况;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相关检查外加缴纳规定缴纳的评定费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申请,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需要当事人自行选择。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该有出院诊断的证明。

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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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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