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如何治理高空坠物?
首先,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对高空坠物责任人的处罚机制。由于高空坠物取证较难,涉及复杂的物权归属,各地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实际,从建筑设计、责任归属、诉讼、赔偿等环节进行全面的规定,加大对高空坠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肇事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
在城市治理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将空中安全纳入管理体系,重视安全防范,定期督促物业对高楼墙面、灯饰广告进行检修,在建筑物低层安装保护设施,在事故多发地加装监控摄像头等。
此外,高空坠物也反映了部分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仍有待提高。因此,社区组织、物业公司、学校等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提高自身觉悟。同时,应出台激励政策,发动群众及时举报高空坠物责任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形成联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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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即在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 三、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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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空坠物如何预防?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05防范高空坠物的措施如下: 1、在各楼梯口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居民避免高空抛撒垃圾。 2、在每栋楼下合适位置安装专门用于监控高空坠物的摄像头,起到震慑高空坠物行为和事后追责取证等作用。 3、严禁在阳台栏杆边缘摆放花盆,禁止在窗户外悬挂杂物。 4、注意建筑施工工地的坠落物,远离施工现场,防止砖石物料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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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建筑工程高空坠物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51、防范建筑施工高空坠物的措施有:加强各级领导和专职、兼职安全人员跟踪到位的安全监护;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作好工人入场的安全教育;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规定5级以上大风不得高空作业;不得随意动用外单位机械设备。 2、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