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审理范围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08:10:53 394 人看过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

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

(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本组织的全体人员。

从争议内容上看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调解书范本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穗中法民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穗天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诉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承担诉讼费。案由:劳动争议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周女支付元(双方已支付完毕);

2、周女放弃其它主张;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元,均由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4、调解后,双方不再相互追究责任;

5、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20年月日)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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