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手续的概念
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民法典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登记:经审核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无力抚养儿童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但特殊情况下也确实存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子女送养,由符合领养条件的公民进行收养。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对领养儿童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养子女,另外还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和进行合法的登记。
二、办理收养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二)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无子女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无子女”的条件,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划生育部门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况证明;
(六)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抬人(组织或个人)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人(组织或个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当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单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儿童来源的公证证明;
(七)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收养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或安排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
(八)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三、收养关系在哪个部门办手续
办理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收养人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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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人应该提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查:居民身份证与户口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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