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
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一、医疗期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在实际当中,有许多患病职工治疗疾病并不是将所限定的医疗期一次全部使用完毕或者一定是连续使用的,他们可能是断续而不是连续使用医疗期,这就会产生如何计算医疗期期间的问题。除有地方特殊规定外,我国因病治疗的职工所享有的医疗期是否届满一般采取以下计算方法:
(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医疗期工资待遇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此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中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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