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27人看过
-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40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92人看过
-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5人看过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43人看过
-
关于审理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98人看过
民事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上都为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的确定原则为:基层人民...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5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具体内容有什么有什么?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1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