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新司法解释解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06:16 296 人看过

针对今年来屡禁不止的走私犯罪,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视为对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走私犯罪,有效遏制走私犯罪的蔓延势头、充分维护国家正常进出口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对于走私刑事案件办理当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新规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如针对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现象,新规明确此类行为视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应当依法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针对走私犯罪多数均为现场查获的特点,新规明确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犯罪,应依法以犯罪既遂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原来关于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分类不尽合理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这部司法解释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单位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标准由原规定自然人数额标准的5倍下调为2倍。

此外,新规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指出偷逃应缴税额应以走私犯罪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不论已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的具体对象,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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