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现实状况来看,我国的劳动立法严重滞后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我国立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从1979年初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0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状况。
因此,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已成为当前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我们不要在立法数量上搞攀比,而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立法质量上。这种判断对于我国立法工作和法律体系的总体状况而言,无疑是正确的,对于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中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六大法律部门来说也是正确的。但是,这种判断不适用于七大法律部门中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因为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只瘸腿,在我国劳动法领域内迄今为止仍然存在着十分严重的无法可依的状况,劳动立法的主要矛盾仍然是立法数量严重不足,而不是立法质量不高(当然立法质量也不高,也需要提高)。
一个比较健全的劳动法体系至少应当包括劳动基本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基准法、劳动监察法、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这八部法律,[11]因而早在1997年,我国劳动部就确定了我国劳动立法的目标: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单行法律和众多的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含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与之配套,结构合理,内容完备,操作性强的完整体系。
应当说,原劳动部确立的这个劳动法体系到目前来看也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可是,时至今日已经六七年过去了,除了当时已经制定出来的《劳动法》之外,六七年中我国全国人大仅仅制定了一部《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仍在立法机关的腹中孕育,而《就业促进法》、《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工资法》等法律尚未进入立法程序。由于劳动法制不健全,我国劳动法无法有效地应对劳动关系领域产生的大量的严重的社会问题。2002年10至11月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人民内部矛盾研究课题组对全国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一万五千多名城市居民的调查显示,失业下岗被城市居民视为我国最严重的城市社会问题,收入差距拉大被列为第二位,社会贫困问题被列为第三位:私营企业的劳资利益冲突被城市居民视为最严重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而贫富之间的利益冲突被列为第二位。
无独有偶,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对在中央党校学习的部分地厅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问卷调查也显示,在我国当前需要特别注意解决好的社会问题的判断上,失业问题被官员们列为第一位,贫困问题被列为第二位;在2003年社会形势发展中最严重的问题的判断上,收入差距问题被列为第一位,失业被列为第一位;在近年来各种重大关系的调整这个问题上,各主要人群之间的关系被列为更不协调了的关系的第一位;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应当防范的主要风险这个问题上,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被列为第三位。
可见,失业问题、劳资冲突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贫困问题、贫富差距问题均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显然,这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及其严重性,同我国劳动法制不健全具有密切的关联。根据上述分析,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一个结论:劳动法既是我国在立法上欠帐最多的一个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最需要加强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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