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修改
新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方面的修改是显著的,尤其禁止将用于商业活动。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将十三条第一款改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基于以上的修改,可以见得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重新认识。驰名商标之前的认定,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认定,已经呈现出一种乱象。驰名商标本来是官方给予的荣誉,但目前由于各个企业对于该称号的大肆宣扬,在消费者看来,有驰名商标字样就意味着该商品是本行业中最好的商品。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商家不惜做出各种努力去认定驰名商标,一但取得了驰名认定,企业便花重金打广告,在商品上打出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这就造成了有的被消费者熟知的品牌可能因为没有得到驰名认定而得不到扩大保护,其利益会受损,不利于企业多元发展。
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规定重新界定了原本驰名商标应有的意义所在,也是出于商标法最基本的职能:保护商标权利,制止恶性竞争,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从驰名商标的来源来看,在巴黎公约中最基本的含义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而在国内,驰名商标已经超出了原本应有的含义。个别企业为追逐利益,商标恶意抢注的现象泛滥,各家企业以各种途径认定驰名商标,造成驰名商标满天飞,混淆消费者视线,造成市场上消费者对于品牌认知的混乱。
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相关法条的修改,是规范商标的基本职能,有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在相当程度上恢复了认定驰名商标本来应有的意义,进一步规范商标的管理,进而也会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二、驰名商标认定途径
1、行政认定:主要是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相关的商标案件、商标异议或商标评审中进行认定。
(1)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或者是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驰名商标,应当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2)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如果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司法认定:主要是由法院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进行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范围相对较宽,如将驰名商标用做企业名称,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以及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一般来讲,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
三、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1、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
被动认定则是指在已经发生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要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且根据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人民法院才依法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方能对争讼之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遵循一般的商标侵权规则无法认定侵权成立时,该商标是否驰名就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与否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则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才能实施。
2、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具有个案性、即时性和司法效力性,不宜以永久性或荣誉性的误导的驰名商标概念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提出过高的标准和要求。即企业就一个商标案件提出申请,认定机关根据企业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要求,成熟一件,认定一件。
3、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实行统一备案原则。
鉴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情况,为维护司法认定的权威性,我们建议将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统一由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坚持审慎、依法从严的原则对是否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并在判决生效后向上级法院进行备案登记。
4、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主体与发生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否驰名,属于事实状态,与他人并无关系,即不存在任何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确认驰名商标之诉没有被告,因此认定驰名商标不符合确认之诉的特征,不能成为单独之诉。
5、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而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是作为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证据不同于普通商事案件的证据,因此在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过程中,不能满足于以当事人双方对证据无异议,就对证据予以认定,而应审查证据的原件,从而避免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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