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市区落户。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含农民工)。注:6月25日地产新九条颁布,说是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在90平米以上商品房(含二手房),可办理落户。
步骤:首先,与您现住所所在派出所户籍科(室)联系,打电话或者当面咨询,说明情况,领取一张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需要材料的名录,然后根据所需不同材料积极准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在迁入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注:每个大学生在应届生身份办理落户西安相对简单,错过应届,可通过改派办理落户。大学生毕业两年内,都是可以改派的,超过两年就只能参考第一条“外省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市区落户”的条件了。
所需材料有: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
(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6)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驻西安市区单位养老保险由省统筹或行业统筹的单位出具省养老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凭以下材料在户籍室办理。
1、毕业分配到中央、省属单位的,所需材料:
(1)省教育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
(2)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3)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卡);
(4)《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毕业分配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
(1)《西安市人社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2)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3)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卡);
(4)《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3、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被派遣就业,要求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分局户政大厅核验材料解锁后按市内迁移办理落户手续。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身份证;
(2)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迁回原住址的可不出具);
(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的证明;
(4)本人在院校的集体户口卡。
4、入学前系本市区县农村户口的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没有落实就业单位,且在市内无住房和落户条件,要求回农村家中落农业户口的,根据(市人发[2004]4号)文件规定,本人向区、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开具未就业证明,凭以下材料在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1)本人申请、身份证;
(2)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迁回原住址的可不出具);
(3)区、县人社局开具的未就业证明;
(4)本人在院校的集体户口卡。
5、
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以外生源的大学生,已分配到西部地区单位工作的,户口已从学校迁出,不能返回原学校落户;若户口未迁出,可根据本人意愿,暂时保留学校集体户口两年,超过两年,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6、大中专招生户口可迁可不迁,农村学生户口在原籍为农业家庭户,毕业派遣后,无法做“农转非毕业分配”,此类户口统一按“招工招干”做流转。市发改委审批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落户,由派出所统一按大学生毕业分配做流转。
三、外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现因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户。
凡外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现因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户的,应持学校毕业分配手续、原籍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派出所上传人口信息,经分、县局户政大厅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各类无户口人员。
对于长期持户口迁移证而未落户或丢失迁移证件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准入条件予以办理落户。
1、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条件的,凭相关材料,应按受理、审批权限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户口;
2、对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应出具迁往地派出所未落户证明,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3、在本地出生,并且一直在本地生活从未在任何地方进行过户口登记的成年人,可参照补录的有关规定进行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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