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如何解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6 22:11:53 414 人看过

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如何解决

1、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2、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这里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未成年监护人只能是父母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系长辈亲属,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教的义务,所以,《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即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未成年人的兄、姐;

3、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三、监护权可以变更给孩子爷爷吗?

孩子的监护人改成爷爷是可以的,但必须是孩子的父母不在世或者无法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况下。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孙子女的父母健在的情况下,没有对孙子或者孙女的监护权,无法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四、监护权内容有哪些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民法院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6.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如何解决?要知道,除了可以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以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可以设立监护人的。因此在围绕监护人人选产生异议的时候,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理。若你在这方面有需要帮助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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