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能有哪些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43:31 273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民事纠纷中,提起民事诉讼本身就是当事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法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违法裁判,这也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践踏,有损司法尊严,枉法裁判的情况下出的判决书,当然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法官行为规范(参考)

法官行为规范是指通过法律规定,使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力的同时能够规范行为,做到公正为民,清正廉洁,高效办案等。法官行为规范对于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忠诚坚定、司法公正、高效办案、廉政清洁,一心为民。真正做到为人民谋利益,做到敬业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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