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侨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总局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21:18 178 人看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侨办、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垦总局

省侨办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我省国有农场(指农垦系统农场和华侨农场)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为我省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安置归侨、难侨作出了重要贡献。农场的土地是农场经济发展和农场职工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农场的国有土地被挤占现象和土地权属争议问题都比较突出。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

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应以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妥善确认。

(一)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

(二)下列文件资料,原则上可作为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的依据: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农场场间土地规划设计文件,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用地批准文件;

2、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和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书、土地调整协议书;

3、依照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

4、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协议书、调解书、决定书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三)实行场社(队)合并或以场带社(队)并入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社(队)已转为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国有农场;社(队)农民集体建制至今仍然保留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但土地利用应符合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国有农场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且使用至今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国有农场。

(五)场内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实际使用状况,依法确认给实际使用者,农场对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等,可在确权时,同时设定相关条件。

(六)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其他单位现使用的土地有争议,无法查证土地权属来源归属或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且又协商不成的,争议土地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可根据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七)国有农场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资料不全或失散,而农场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可由农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明,作为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的来源依据。

(八)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和界线明确,由于历史等方面原因,土地被其他单位和个人挤占使用的,原则上应予退还。确实一时难以退还的,可在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的前提下,与农场方面协商,采取借用、承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确实无法退还的,可以采取土地调换或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和补偿手续的方式解决。

(九)在土地权属界线核定过程中,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或核界后拒绝签界的,权属界线可依据另一方指认结果或依实地界址确定,并将确定结果书面送达缺席方或拒绝签界方。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一方如有异议,可提出重新核界,并由申请人承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据核界结果确定土地权属。

二、切实加强调处工作,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纠纷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场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把纠纷处理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对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纠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对案件逐宗进行分析定性,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调处的原则,集中力量和时间,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三)针对国有农场土地纠纷数量多、情况比较复杂的特点,处理方法上应尽可能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对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互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现象。

(四)要切实解决“裁决容易执行难”的问题。对已经人民政府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保证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全面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各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循土地登记程序和技术要求,集中力量,全面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各国有农场要组织专门人员整理土地权属资料和土地登记必需的图件,协助处理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事项。

(二)国有农场土地(场内非农建设用地除外)原则上以场或分场为单位连片划分宗地;位于其界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其它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单独划分宗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土地分隔开的,应分别划分宗地;宗地划分涉及争议土地的,可以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划分为一宗地进行登记发证。

(三)国有农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凡属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要调查一宗,确认一宗,登记发证一宗;对界线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应结合土地纠纷处理工作,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处理结果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对土地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应首先对无争议部分土地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存在纠纷部分待调处后再予确权和登记发证。

(四)为加快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国有农场的地籍调查和核界工作,可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由国有农场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完成,调查结果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五)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费用原则上由农场承担,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为加快工作,节省开支,国有农场的地籍调查工作,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图件、资料;地籍测量工作,可由农场按统一的技术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凡由农场组织完成地籍调查、地籍测量工作的,土地登记的相关收费可予减免,具体事项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与农场商定。

(六)为维护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结果的一致性,各地应加快农村特别是国有农场周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把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与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国有农场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扭转我省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管理的被动局面,依法保护国有农场的合法土地权益。

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农垦局、侨办于2001年11月底前将国办发〔2001〕8号文和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和侨办作出报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1: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辽宁省债转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为保证我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顺利实施国家债转股政策,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精神,现就企业债转股中的土地资产处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对属于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并具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的债转股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企业或隶属单位可凭授权书,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
    2023-06-10
    78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二00五年七月)为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各项用地指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提高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为下一步修编省级规划奠定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精神,现就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提出以下方案: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2023-04-22
    79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1年2月2日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家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妥善处理
    2023-04-22
    203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0]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土地应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目前,我省不少地方的征地工作仍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征地补偿纠纷较多,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和供地,以规范征地、供地工作,保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征地和供地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200
    2023-04-23
    170人看过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听证规定》的施行,对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听证规定》得以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听证的范围《听证规定》把听证分为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哪些事项必须听证,哪些事项可以听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一)凡属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都必须组织听证。(二)下列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1)省国土资源厅、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2)各级国土资源管理
    2023-04-22
    419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粤府办[2007]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提高,因征地引发各种矛盾纠纷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介入征地环节,征地工作中补偿标准偏低和补偿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为减少和避免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过度介入和不当干预问题,通过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强化对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用地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土地使用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现
    2023-04-23
    380人看过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秦皇岛海洋与水产局,厅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大队、海监总队:《秦皇岛,与有关行政执法处一名负责人一起作为本厅的应诉代理人。第七条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二日内组织有关行政执法处,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厅长审定。本厅决定上诉或者原告提起上诉的,由有关行政执法处在三日内起草上诉状或者答辩状,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三日内审改完毕,报厅长签发后,提交人民法院。第八条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政策法规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厅长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由有关行政执法处起草申诉状,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审改完毕,报厅长签发后,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九条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委托单位应当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六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起
    2023-06-06
    418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作出的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规定,有效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立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认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要的是垦造耕地项目的落实。查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是有效组织垦造耕地,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二、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任务开展建立全省
    2023-04-22
    367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土地局《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意见(省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我省转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始于1992年初。四平市是国家和省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试点城市。目前,该市转制企业已完成399家,占应转制企业的71%,大中型企业基本完成,土地资产也得到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处置,既保证了国有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保值增值,又促进了企业顺利转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地方经济中发挥了作用。其他地区,部分转制企业虽然也对土地资产进行了处置,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有土地资产应体现的价值差距较大;有的地方仍停留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土地资产进行评估阶段,国有土地资产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的要
    2023-06-10
    411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2002年7月)对于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0〕77号)已作出规定。因重新修改颁布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地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我们对全省“十五”期间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征地政策进行了多次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适当调高征地补偿的定额补助标准。由过去的每亩定额补助8000元(不分地类,下同)调整为每亩定额补助12000元。为了减轻高速公路建设一次投入过大的压力,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即高速公路开始建设时先
    2023-06-10
    417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现提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一、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一)省政府已明确以省辖市为单位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年度建设、灾毁等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新增耕地作出统筹安排,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指标。因受条件限制难以在本行政区内实施平衡的,应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政府在省内组织实施平衡。(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原则于以补充。耕地补充任务实行分级负责。省及省以上重点工程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原则上由省国土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2023-06-10
    307人看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各设区市政府要针对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率和承包经营权证发证率情况,适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于今年11月底前,将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总体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根据各设区市落实情况,组织省有关部门到各地进行检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工作的意见(省农业厅二00四年四月七日)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工作组织实施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后,各地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了农业的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但是几年来,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998年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由于受严重洪
    2023-04-22
    287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8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耕地资源匮乏,人多地少的问题十分突出,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切实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和谐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节约和集约用地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土地资源宏观调控力度,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体系目前,我省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尚未实行市场配置,土地利用还比较粗放,为完善市场配置机
    2023-04-23
    183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二OO四年七月)为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占补平衡”政策。现就我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征收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二、征收对象(一)耕地开垦费。凡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2023-04-22
    456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程序是哪些呢?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6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何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7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凭证管地用地。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关心并清楚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情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此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政府统一
    • 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需要哪些条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13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各地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尽快登记发证。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8号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调处,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各地应
    • 吉林省农安县土地确权发证了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7
      泌阳乡村律师胡球干回答您: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隶属集体所有,其人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私行用于建房等非乡下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乡下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限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自留地在1991年(第二次土地调整)之前,和职责田性质是分别的,但,随着近年来乡下税的取
    •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民有关系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15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凭证管地用地。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关心并清楚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情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在我国,公民是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