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回避、复议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30:57 335 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作出口头或者书面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得停止参与案件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相关知识:撤销制度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撤销主体

,回避的对象包括法官和其他人员。在法官的范围上,《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人、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检查人员

第二,回避方法和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法官和其他人员有法律情形之一,他们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回避。由此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既使用自动回避,又使用申请回避。回避是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愿退出案件的审理和其他有关工作;撤回申请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庭时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如果在案件审理后知道撤回的原因,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法院应当自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作出口头或者书面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回避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可以作为回避事由的情形: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它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关系。然而,《民事诉讼法》对“利益”、“其他关系”和“可能影响”等模糊词语没有具体规定。学术界普遍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利益,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关系”指前两种情况以外的关系,如老上司、老下属、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那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但必须以“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的人,不经分析是无法回避的。除这三种情况外,"若干规定"还增加了几种情况“如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了本案的审判;同时,它还规定,法官和其他人员也必须避免参与五种违法行为。尽管这些情况也可以概括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更明确的法律规定无疑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同时,这些补充规定也为完善民事诉讼回避事由提供了思路和启示。

第四,回避的法律后果

申请回避的人应除非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否则在法院做出是否撤回的决定之前,暂停其参与本案;但是,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参与案件工作。至于“紧急措施”的范围,法律缺乏明确的定义。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撤回主要是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撤回的另一个法律后果是被决定撤回的人所完成的相关工作在法院作出撤回决定后是否有效。在这方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学者认为,被决定撤回的人所完成的诉讼行为应当被规定为无效,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应当区别对待。法官决定回避的,由审判长或者被替换的审判长对被回避人的诉讼行为进行复核,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视为无效,但鉴定行为无效。“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各有优缺点,本文稍后将阐述自己的观点。

第五,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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