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被告一直没有支付5万多元的加工费,被告却说原告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该扣除所遭受的损失。前不久,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常平法庭审理了一宗拖欠加工费纠纷案,依法推定被告未在收货时对原告加工的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即视为已通过了对产品质量的检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的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
从2003年11月4日至2003年12月31日,黄某分15次从某五金塑胶厂领取待加工物品,并于2003年11月6日至2004年1月4日分19次将全部已加工好的物品交货,该五金塑胶厂均在送货单上写明收货数量,并加盖“来货暂收,质量、细数,验妥作实,随时追补”文字的印章。当黄某向该五金塑胶厂追索加工费时,该厂提出由于黄某加工的物品质量有问题,导致货物交付客户后被扣款5万多元,只同意支付黄某4324元加工费。在协商无果下,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加工标的物没有约定质量检验期间,因此,被告应自收到货物后即对货物及时检验,也就是即时检验。但是,被告多次收货后,在2004年2月23日才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距离原告最后一次交货已过了50天。同时,被告曾就个别的加工物品要求原告予以重作,说明被告对加工物品有过质量检验的行为,又在未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前将物品予以处分,所以,即使被告未对全部的加工物品进行检验,也因被告未在合理的期间内向原告主张加工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应依法推定被告已对原告分批交付的物品完成了质量检验,且视为原告交付的物品都符合被告的质量要求。因此,法庭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黄某加工费56625.80元及违约金。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加工的货物收货时,虽然表示暂收,但上诉人收货后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视为质量符合要求,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加工、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最好对货物验收的标准、方法、时间等事项做好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视为收货方在收到货物时应及时检验或即时检验。发生纠纷时,如果收货方在合理的期间内没有采取向供货方或加工方提出质量异议、拒收或要求重做等措施,仍暂收或继续要求对方供货、加工的,法院可推定视为收货时货物符合收货方的要求,收货方丧失以质量问题行使拒付货款或加工费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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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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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时收取检验费合法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4《》第15条第3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监督抽查作为政府行为,在初检中不管结果如何,均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用,所需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由政府财政解决。对于申请复检的,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由被检查人缴纳复检的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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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在哪里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0在工商局。条件:(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起草,也可委托标准化中介机构帮助起草。(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三)凡XX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标准应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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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款到发货质量不合格,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3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起诉需保留时间差证据(没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