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爆炸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现分析如下:
一、学校负有为在校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公共和生活设施的义务,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该法第44条接着又明确规定:“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政府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对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尤其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其身心能否健康成长,首先取决于学校正确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方法;其次,教学设施的安全与完善程度,也直接影响着学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本案中,学校锅炉发生爆炸,说明学校没有尽到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公共和生活设施的义务。
二、学校的锅炉发生爆炸、炸伤学生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本案中,锅炉是学校给学生提供生活热水的生活设施,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正在打热水的唐某身体和面部严重烫伤,属于前述的学校未尽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义务的学校责任事故。对于学校责任事故,由于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与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时存在疏忽和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围。《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7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的赔偿范围,我国有关行政规章还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另外,由于学生唐某的皮肤和脸部都遭受了严重的烫伤,对其身心和未来的成长无疑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因此,受害的唐某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综合侵权人过错、侵权行为后果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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