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43:01 355 人看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文件),全面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开展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境内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城镇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成立的城镇非国有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成立和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已成立或开业的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过去已参加了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1999年7月底以前补办登记手续,未参加的须在1999年4月底以前办理登记,依法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工商管理、地税部门共同配合,对本地区非国有企业特别是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并督促做好登记和补办登记工作。

三、今后新成立的城镇非国有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后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地税机关出具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副本,地税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及地税部门及地税机关对城镇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年检和税务验证、换证时,应查验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是否齐全,缴费是否足额,凡证件齐全、缴费足额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及地税机关予以办理工商年检和税务验证、换证手续;凡证件不全或缴费不足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及地税机关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足费用,逾期不办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按核定的数额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具体缴纳程序等按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皖政办[1998]33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管理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均按《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1997]63号)的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定期向他们发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并随时接待其个人的查询。

六、新建的非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起,开始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原应该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国有企业,原则上应补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及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缴费之日起计算。具体办法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署本着有利吸纳参保的原则确定。

七、各级劳动、工商管理、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发动,把政策宣传到位,在具体工作中加强协调沟通。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贯彻,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工商管理、地税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采取一切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共同做好我省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5日 10: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个体工商户相关文章
  • 关于贯彻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6〕3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6]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意见》(宁劳社险[2006]29号)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全部参加企保。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农保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办理转接企保手续:(一)折算。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相应结算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本金和利息,从2006年12月向前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标准见附表)。我市相应结算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本金和利息标准为:本金,按当期公布的缴费基数,乘以同期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计算;利息,199
    2023-06-09
    194人看过
  •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报告》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8]14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报告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报告如下:一、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5月份开始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一)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对其实行单独造册管理,采取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的方式。确保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二)对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退休人员,当地社会
    2023-06-05
    29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加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现就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我市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和政策目前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第2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第7号令)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除中央在京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军队在京、外省市驻京企业外的各类城镇企业,都要按《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1995〕第6号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凡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1998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区、县办理参统
    2023-06-05
    357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10号苏财社〔2007〕56号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有关规定,现予发布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月缴费基数为1982元。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月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即月缴费基数1387元。四、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
    2023-06-04
    371人看过
  • 农村信用社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2023-06-09
    81人看过
  • 不是单位职工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1、不是单位职工也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县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参保需要哪些材料?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同时出示原件);参保申请报告。3、到哪里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地点:县东北新城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社保局窗口;咨询电话:7816007。4、如何缴费?首次参保时,在社保局窗口领取《个体参保人员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持《申请表》、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到中国银行宿松支行(都乐福对面)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并领取委托代扣社保费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免收首次制卡工本费、年费)→将钱存入银行卡,由银行按月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5、缴费基数与比例是多少?一个月最低缴费多少?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2023-05-09
    432人看过
  •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00]27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二000年十二月)根据原省劳动人事厅等四部门《关于省属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人办字[2000]131号)精神,现就我省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列人员:(一)因企业破产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的人员;(二)因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失业人员。(三)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二、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国有破产企业中与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23-04-25
    188人看过
  • 转发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劳动厅鄂劳险[1993]055号现将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37号)转发给你们,请连同本通知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劳动厅鄂劳险[1993]055号现将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37号)转发给你们,请连同本通知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外商侨胞港澳台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提高对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合法权益的认识。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省政策1991年发布的17号令和省劳动厅下发的鄂
    2023-06-09
    485人看过
  • 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关系,指导各统筹地区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医疗业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业务水平。二、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需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结算办法应包括结算方式和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审核办法和管理措施等有关内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总量,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和类别以及所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量,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控制指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时,可根
    2023-04-22
    71人看过
  • 淄博市参加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材料
    参加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材料各类企业: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人资格证;5.规定的其他证明。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人资格证明;5.规定的其他证明。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2.《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人资格证明;5.规定的其他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2.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执业证件;3.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4.组织机构代码证;5.法人资格证明;6.规定的其他证明。劳动事务代理机构:1.《社会保险登记表
    2023-05-10
    214人看过
  • 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中央、省属驻穗各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01〕27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央、省属驻穗各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01〕27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含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广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广州市医改方案中规定的缴费率和医疗保障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
    2023-06-09
    167人看过
  • 关于加强市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落实“两个确保”,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市区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所有城镇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凡在本市市区办理注册登记的城镇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业主、职工及短期用工不论户籍所在地或性质,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实体、民办非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应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二、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基数和缴费办法。市区各类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7%;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
    2023-06-09
    132人看过
  • 转发省体改委、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6]14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体改委、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体改委、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下发后,各地十分重视,正在积极、认真地组织实施。从总的情况看,企业和职工反映良好,运转正常。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较为突出的是个别地方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审批企业岗位技能工资。一些企业未能按岗位技能工资制兑现职工工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少数企业甚至弄虚作假,给贯彻实施工作带来了困难。为了保证赣府发[1995]50号文件的顺利贯
    2023-06-09
    367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必要配套工程,也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维护广大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构筑我省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00五年四月十日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不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也为城乡劳动力就业开辟了一条重要渠道。目前,我省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已达375万人,但其中相当一部分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根据
    2023-06-09
    357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且从事工商业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自然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更多>

    #个体工商户
    相关咨询
    •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的通知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8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
    •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与企业职工的转移关系是否相同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3
      到目前为止,社会保险关系中只有养老保险一个项目可以异地转移接续。具体政策如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3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目前只有养老保险一个项目可以异地转移接续。具体政策如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
    •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转移到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8
      不能。2014年2月24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2014〕17号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
    •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城镇农村户口不同,应如何计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22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不因城镇农村户口不同。养老金的计算不因户口是城镇还是农村户口区别,因为参加的险种不同。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而言,养老金计算涉及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当事人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历年缴费基数、当地历年社平工资等诸多因素,因为每个人情况不一样,养老金产生差别。 当前,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