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文件),全面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开展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境内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城镇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成立的城镇非国有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成立和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已成立或开业的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过去已参加了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1999年7月底以前补办登记手续,未参加的须在1999年4月底以前办理登记,依法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工商管理、地税部门共同配合,对本地区非国有企业特别是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并督促做好登记和补办登记工作。
三、今后新成立的城镇非国有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后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地税机关出具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副本,地税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及地税部门及地税机关对城镇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年检和税务验证、换证时,应查验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是否齐全,缴费是否足额,凡证件齐全、缴费足额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及地税机关予以办理工商年检和税务验证、换证手续;凡证件不全或缴费不足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及地税机关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足费用,逾期不办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按核定的数额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具体缴纳程序等按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皖政办[1998]33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管理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均按《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1997]63号)的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定期向他们发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并随时接待其个人的查询。
六、新建的非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起,开始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原应该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国有企业,原则上应补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及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缴费之日起计算。具体办法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署本着有利吸纳参保的原则确定。
七、各级劳动、工商管理、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发动,把政策宣传到位,在具体工作中加强协调沟通。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贯彻,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工商管理、地税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采取一切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共同做好我省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且从事工商业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自然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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