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侵权责任是指什么?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特点:
(1)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人员;
(2)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
(3)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的,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该行政机关可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4)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形式以实行金钱支付为原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为辅助形式;
(5)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不同于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而可能引起的行政损失补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侵权赔偿提出请求,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二、行政侵权责任有什么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行政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行政侵权责任的特点包括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义务主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责任的形式以实行金钱支付为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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