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交易规定及解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10:14:51 427 人看过

动迁房买卖由于动迁房(所谓动迁房又称动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拆迁安置人,除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性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购买动拆迁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因为拆迁安置房的价格相对低廉,很多人选择购买拆迁安置房作为第一次置业的对象或者投资对象,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拆迁户取得安置房时因为安置房的位置不理想或者急于变现,也会将拆迁安置房出售。但是纵观房地产市场,总体上房价是始终呈现上涨趋势,这就对卖家的心理造成一定的不平衡,特别是房价的增长呈倍数增长的情况下,对于尚未取得房产权利变更的房屋,卖家在过户前要求加价甚至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不在少数,同时因为拆迁安置房往往涉及到拆迁户家庭财产的分割。

(一)购房资格政策的变化

交易中心在审查买家购房资格时一般以签订网签的时间为准,而拆迁安置房特别是一些还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根本没有办法进行网签,往往都是在中介处签订中介版本的买卖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等到房屋可以进行过户交易时进行过户,而到了可以过户的时间,房屋当地政府可能会出于需要变更了购房资格方面的政策,目前的趋势几乎都是购房条件越来越苛刻,使得买家在此时不符合新的购房资格而无法再交易中心进行过户。

如果是一个房地产市场价格平稳的时期或者卖家也愿意信守承诺,那么双方当然可以等到买家具备了购房资格后再行过户,但是如果房价有了较大的起伏卖家有了“想法”或者卖家出于其他原因不愿意再售房,买家就会陷入被动。而起诉至法院,不但费时费力,也极有可能因为限购政策而不被支持继续履行。

(二)拆迁安置房权属不清

实践中,有不少的买家在购买安置房时对于房屋属于谁、谁有资格出售并不清楚,以为有人给自己钥匙、自己住进房屋里,对方就是房屋的主人,实则不然。

很多拆迁户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时,拆迁房尚不能办理产证,所以拆迁户在卖房时出具订房单等表明自己对房屋的权属,甚至没有出具任何证据表明自己对房屋究竟享有的是全部还是部分的权利,这就出现了这样的案子:

1、一个人卖的房子最终登记在两个人名下,而其中一个人是合法拥有房屋的人,而其不同意继续出售房屋;

2、虽然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是其实是夫妻共有的房屋,没有登记的那个人不知道房屋出售的事宜也不同意出售房屋;

3、出售房屋的人对房屋没有权利;

4、有些人购买到的拆迁安置房的卖家非因为拆迁而取得房屋而是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这些卖家自己本身就无法取得房屋的权利登记,更不要谈把房屋再转让给买家;等等。以上情况,买家将陷入被动,此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只能解除。

(三)因卖家原因导致房屋出现无法过户之情形

因为拆迁安置房的三年限制转让期,导致拆迁房的过户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买家通常要在能够办理过户之后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和卖家联系上处理过户事宜,这就可能因为卖家自身的经济纠纷等出现房屋被法院查封、卖家将房屋抵押给他人的情形,这些情形是构成房屋不能继续履行的障碍。买家诉至法院后,在上述情况不能消除的情况下,即便买家没有任何过错也有可能出现房屋无法过户的情况。

(四)其他情况

实践中还出现过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比如卖家在三年限制转让期过世,而买家毫不知情,待到要过户时发现无法联系卖家而起诉至法院才发现这一事实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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