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就业居民
1、老年居民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按每人每年27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其中户籍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迁入本市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的人员,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缴纳。
除符合实时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支援“三线”建设、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以外,其他本市市区户籍、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2、失业人员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二、学生少儿
1、中小学生
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其中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医资格),家庭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大学生
在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宗教院校、技校与职校(大专段)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个人或家庭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3、少年儿童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家庭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或家庭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父母无业且本人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
三、征地保养人员
1、符合苏府〔2004〕139号文件、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
2、符合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13年12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人员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3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上述人员,其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征地保障手续时从征地成本中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
四、有关事项
1、政府财政对参保老年居民(户籍从苏州市外迁入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人员除外)、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大学生统一按每人每年5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及对免缴家庭或个人的补助金额,直接划拨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其中: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根据《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由市级财政负责安排。
2、本市用人单位职工为其在大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就读或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子女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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