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项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权益和所有权,经合资或合作对象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同意后,可以转让冻结的投资权益和所有权。根据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执行海外债务人国内投资权益的案件,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一是海外债务人在国内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说,作为被执行人的海外债务人,我国国内除了所有权以外,没有所有的财产。债务人海外有财产就不在这里。二是海外债务人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无利可分。海外债务人投资兴办的涉外企业如有利润分配或红利,只能实行其投资收入利润或红利偿还债务,一般不应实行其投资权益或股票偿还债务。三是股票转让必须得到合资者或其他股东的同意。从公司法原理出发,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是非常重要的。中外合资,合伙企业中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国内合资方或其他股东同意。外商独资企业必须征得其他外资股东的同意。四是必须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同意,这是前置条件。执行股权应当首先征求有关外资管理的主管机构的意见,得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愿意协助法院搞好转让股权的确切答复。五是股票转让不得改变企业外资性质。想接受法院执行的股票的下一家只有拥有外资的外国公司和个人。内资不享受托盘的主体资格。否则,企业的外资内涵就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企业的变更仅涉及股东的变更,强制执行不得变更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然而什么是“外资”?目前没有标准和权威的定义。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互动采用设立地标准和资本来源标准。具体对三种外资企业而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与独资企业均不得互相变更,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实有必要。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相互变更,合资企业变更为独资企业的,必须事先得到有关审查部门的许可。以上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不可或缺。
法律解释的基本内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此外,法律解释还具有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法官在依据法律作出一项司法活动之前,需要正确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也需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公民为了遵守法律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并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行政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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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条件有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根据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执行境外债务人境内投资权益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境外债务人必须在国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说,作为被执行人的境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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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条件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根据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执行境外债务人境内投资权益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境外债务人必须在国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说,作为被执行人的境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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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需要哪些条件贵州在线咨询 2023-03-07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境外债务人必须在国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境外债务人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无利润可分配。 3.股权转让必须征得合资他方或其他股东的同意。 4.必须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同意,这是前置条件。 5.股权转让不得改变企业的外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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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需要哪些条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26执行境外债务人境内投资权益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境外债务人必须在国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说,作为被执行人的境外债务人在我国境内除了股权外,无任何属其所有的财产。债务人境外有财产则不在此限。 二是境外债务人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无利润可分配。如果境外债务人投资兴办的涉外企业有利润分配或分红的,则只能执行其投资所得利润或分红偿还债务,一般不宜以执行其投资权益或股权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