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7 20:38:30 398 人看过

一、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

1.分公司在其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方有责任审查分公司是否获得了总公司的授权,并明确授权的范围和额度。

2.如果合同相对方未能事先审查分公司的授权情况,那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会存在效力问题。

3.然而,即便分公司在没有总公司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并非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审查授权与效力待定

1.在审查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时,合同相对方应当仔细审查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合法的代理权。

2.如果合同相对方未能审查授权情况或未能确认分公司的代理权,那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可以催告总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对合同进行追认。

3.如果总公司未作出追认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将无效。

4.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分公司的代理权范围。如果分公司超出其代理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那么该保证合同将无效。

三、表见代理与合同效力

1.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分公司没有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权范围,合同相对方仍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

2.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表见代理制度主张合同有效。表见代理制度要求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且这种相信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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