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怎么解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0:15:13 228 人看过

一、它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

(一)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对被取保人的人身强制性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原《刑诉法》没有对取保候审期限进行限制,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取保既不结案,又不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审理,变相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虽然规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还是最长的。

(三)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对于这一强制措施如果正确运用,可以起到合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经济的效果;反之,则有可能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

1、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根据《刑诉法》的这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即使对于同一案件不同的司法机关对能否适用取保候审的认识不同,也不妨碍其中一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这无疑使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也是同《刑诉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相违背的。

2、对取保候审使用条件的规定较模糊。《刑诉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运用条件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使取保候审运用条件的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模糊性。同时《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范围过于宽泛,而判定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则多少带有一点主观色彩,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由于缺乏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常常是依据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其结论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3、取保候审的保证形式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难以产生有效的制约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形式为保证人担保或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

就保证人担保这种保证形式而言,司法实践中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有着特定的关系,他们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常常既有对被取保人的行为加以约束的一面,又有对其姑息、纵容的一面,对于被取保人可能实施的隐匿、毁灭证据、串供、逃跑或者继续犯罪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保证方式很难对被保证人产生有效的制约和约束。同时,刑事诉讼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中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其责任明显有所不同,即民事诉讼中的保证人可以代替被保证人承担应当由被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却不可能代替被保证人承担其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基本方式是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由此可见,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难以对被取保人产生真正有效的制约。

再就保证金这种保证形式而言,让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从实质上说就是以未来的经济处罚作为手段确保被取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实施妨碍诉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然而这种保证方式仍然难以起到较好的制约效果,且不论被取保人实施的违法行为难以监督、难以发觉,单就经济处罚与此时妨碍诉讼、减轻罪责、逃避法律制裁的性质和后果而言也是截然不同的。同时,少数司法机关在收取保证金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也使保证金的保证职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少数单位对被解除取保候审而无违法行为的被取保人不按法律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交纳后将不予返还,等等。这些行为无疑使保证金的保证职能难以得到真正的发挥。况且同样数额的保证金对于不同收入阶层的人来说其保证职能也是有所差异的,甚至相当悬殊的。凡此种种都表明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也难以收到预想的制约效果。

4、取保候审的执行不到位,致使少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种种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或者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表现为:(1)不思悔改,继续作案;(2)以各种方式脱离监控、逃避审查和惩处;(3)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诱使证人翻证等,从而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社会安定造成种种不利影响。

5、取保候审的使用缺乏严肃性。个别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受利益驱动,往往:(1)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或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经济利益或私情随意取保;(2)违反六部委及各部门有关解释不能同时采取人保与财保保证形式的有关规定,对同一案件变相同时采用保证人担保与收取保证金这两种保证形式;(3)对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解除取保候审时不依法退还保证金;(4)违反收支两条线的政策规定,收取保证金不打收条、不入帐、设立单位小金库等等。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应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作为适用取保候审的限制性条件之一。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既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内在的本质要求,也是刑事诉讼中实施强制措施的宗旨和目的之所在。具体说来正确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15: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执行和解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执行和解程序应运而生,和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适用。但是,由于和解程序缺乏完整理论体系的指导与配套制度的衔接,导致在实际运用当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与纠纷,不仅没有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而且还成为了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武器。以下是笔-者认为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后果。(一)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执行和解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当事人相互协商、妥协的产物。表面上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以牺牲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为前提条件的。(二)和而不解,违背立法目的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具有完全处分权和支配权的案件。此制度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民事执行程序的和解
    2024-04-16
    97人看过
  • 偷税漏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一)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公民纳税意识的高低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刚刚起步,任重道远。从当前情况看,首要的是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对纳税必要性的认识,使公民深切认识到用之于民的财富必然也要取之于民,从而自觉自愿地为国纳税。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1、从教育抓起,把依法纳税作为国民道德教育的一项内容,从中小学生抓起。中小学教育是基础,良好的初期教育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2、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阵地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任何事物只有使人理解,才能被人接受,依法纳税也是如此。要通过扎扎实实、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使自觉纳税意识深入千家万户,使纳税人明白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纳税是同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从而主动做依法纳税人。3、加强基层纳税宣传和服务,发展税务代理事业,解决为纳税人的问题。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宣传
    2023-06-02
    373人看过
  •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安调解实践中存在缩小或扩大调解范围、违反自愿原则强行调解、程序缺失、效率低、方法简单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治安调解的范围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治安调解基本原则缺失,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实际需求;治安调解没有或缺少相关程序规定;治安调解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过于笼统;缺失调解无效和调解救济制度。应当从立法进行完善:确立治安调解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和标准;设定简捷、高效的正当调解程序;重新设定治安调解的效力;确立调解无效和调解救济制度。并应改革与完善治安调解执行制度:正确认识治安调解的价值,努力提升办案民警的基本素质;创新治安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上访及申诉现象;建立治安调解的奖惩与监督制度如需全文,填写下表
    2023-04-24
    440人看过
  • 批捕了取保候审找谁解决问题
    一、批捕了取保候审找谁解决问题批捕了,想申请取保候审,可以找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二、取保候审可以撤销吗取保候审后公安部门是可以根据案情取消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不会自动解除,即使到期也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如果在这一年中侦查机关没有调取到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取保候审解除后,将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取保候审解除后,如果
    2023-06-07
    300人看过
  • 当前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问题及其对策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给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察、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式。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与拘留、逮捕相比,一方面取保候审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能照顾家庭或从事原有的工作和劳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各项开支,从而减少羁押场所的压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这一诉讼制度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议的不断推进,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一、当前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结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2007年的司法实践来分析,有着以下特点:1、取保候审适用率低。2007年该科全年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被告人共783人,其中被取保候审的为307人,仅占总数的39%,其余均被羁押。且只有公诉、审判机关审查后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023-06-11
    381人看过
  • 受贿案件的取保候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论是何种犯罪,都可以取保候审。因此在受贿罪中,也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有条件的,比如可以判处管制、拘留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被逮捕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怀孕、哺乳的,不得对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不能依法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终结后,需要继续侦查、审判的,一审、二审限期执行。受贿一万元可以立案吗?受贿一万元不立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行贿罪中需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要件,而该要件的成立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满3万元。1万元未达到该数额,故不构成行贿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但是对于多次受贿未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
    2023-07-01
    406人看过
  • 三元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元工资制度,即“岗位工资+津贴+绩效工资”。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削弱了科研人员对组织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一、集体协商的原则集体协商的原则:一、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政策指导原则。二、协商双方平等的原则。三、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集体协商的内容:可以对工资、基本工资制度、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工资及奖金、津贴标准的确定、工资支付的具体办法等等进行协商。二、绩效是什么工资每个月都有吗绩效工资不是每月都有。绩效工资主要是根据员工的第三种劳动即凝固劳动来支付工资,是典型的以成果论英雄,以实际的、最终的劳动成果确定员工薪酬的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制可以提高工作绩效,若使它能更好发挥作用,雇主必须确信能有效地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传统的绩效工资制通常是个人绩效,对员工绩效增加认可的形式通常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提高基本薪资。企业利用绩效工资对员工进行调控,以刺激员工的行为,通过对绩
    2023-03-27
    494人看过
  •  缺少资金,如何解决取保候审的问题?
    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出保证人作为担保,但并非必须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的条件。即使是交纳保证金,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取保候审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时,会将保证金退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时,可以提出保证人作为担保,但并非必须交纳保证金。2、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3、即使是交纳保证金,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取保候审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时,会将保证金退回。 取 保 候 审 保 证 金 可 以 退 还 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出暂缓执行
    2023-09-05
    438人看过
  • 取保候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正确使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对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稳妥而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障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如何正确地使用取保候审这一法律强制措施,笔者通过对法律的认真研究和对实践的理性思考后,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求改进我们的执法工作,提高我们的执法水平。存在的问题一、滥用取保候审,放纵犯罪有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明显构成犯罪,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并有碍于刑事诉讼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依法对犯罪进行拘留和逮捕,但有时出于庇护亲友、或讨好领导、或贪图钱财女色,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一旦取保候审获释后,即逃之夭夭,或心安理得地过着消遥自在的生活甚至继续违法犯罪。由于当时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不追究刑事责任,往往放纵了犯罪。二、滥用取
    2023-06-11
    490人看过
  • 取保候审能否解决一级轻伤问题?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就能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打架致人轻伤可以取保候审吗打架致人轻伤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取保候审。打架致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申请取保候审,嫌疑人可以自己申请或者家属申请,或者委托律师申请都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2023-07-03
    192人看过
  • 移送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法院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甚至,个别法院误导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院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这些都是法院滥用职权的表现。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管辖权异议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随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及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异议,当事人恶意滥用异议申请权,以此达到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的目的。3、移送程序较随意个别法院移送案件时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送,还有的法院移送案件时移送人员不携带移送手续及工作证,直接拿着卷宗前来移送,使移送管辖制度丧失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性和
    2023-03-01
    275人看过
  •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从我国海关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法以来,在我国进出境就截获了许多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货物,这也很好的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对外的贸易秩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也存在了一定的问题,它自从颁布之后一直没有进行大的修改,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在只是产权保护的形势了。我国的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等等,对一些国际贸易有关的产权并没有保护到,比如地理标志、商业机密等等。虽说我国海关保护的产权已经超过了边境措施中的最低要求,但还是需要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的。对于被截获的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货物,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可以对这些货物实施什么措施,目前能实际实施的措施只有查验和扣留、复制和留单的权利,从执法的力度上这些权利不再满足执法的需要。有关条例规定对于被截获的货物将有一个30个工作日的调查期限,并没有规定举证的期限,将造成当事人故意拖延提交证据的时间,
    2023-06-02
    444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取保候审存在的6大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取保候审做出明确规定,总体上是在保障诉讼的前提下,从人性化、理性、平和的角度、遵循比例性原则,从处罚与危害性相适应的角度以及从人权保障的角度适用取保候审。从现有法律规定及强制措施体系看,取保候审可能成为替代逮捕的措施,呈现出进一步扩大适用的趋势。在我国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就法律功能而言,一方面,取保候审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取保候审更多地承载着在程序法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羁押率、避免交叉感染、维护当事人权利、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方面的功能。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取保候审措施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本文基于对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06-08
    451人看过
  • 我国企业法人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企业法人清算是指企业终止时,由清算主体对将要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其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设置企业法人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债权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以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条件,以通过破产清算最大限度地公平清偿债务为目的,并需通过司法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公平清偿;而后者不仅没有不能清偿债务的条件限制,也无需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公平清偿,完全凭借清算组织自己的行为实现;如果非破产终止的企业法人经清算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而该企业法人又已注销登记,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有多少值得信赖的价值就不仅成了疑问,清算组织面对一个既不能清偿债务又已宣告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这一矛盾主体,也就成了多余的机构;而承认其清算报告,在没有任何监督制约条件下形成的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结果,必将导致整个社会信誉度的溃退,更不可取。所以清算终结是办理注销登
    2023-06-06
    47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我国关于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我国对取保候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4
      中国自1996、2012年两次修订刑事诉讼法以来,取保候审制度极大地发挥了其优越性,但由于该制度建立时间较短,法律规范过于粗糙,在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取保候审权利的忽视。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理论界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研究,片面强调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属性,而忽略了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意义——即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项
    • 取保候审被法制科退回怎么办,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问题如何解决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3
      申请取保候审,在三日内应当给予答复。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解决以前的累犯问题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2
      累犯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因而,探询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必然涉及到人类历史上关于刑罚的各种理论。下文将沿着人类历史上刑罚进化的轨迹,探讨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 被取保候审仍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赔偿问题还没解决的话,可以要求法院严惩。 从哲学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
    • 解决逮捕后不能取保候审的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0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批捕后,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拓展资料: 被逮捕的嫌疑人满足下述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
    • 偷税漏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02
      偷税漏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式是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培养公民自觉的纳税意识,由于税收制度本身就存在着问题,那就更应该加强税收法律建设,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强化税政管理,建立良好的纳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