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1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办理材料
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夫妻双方身份证、
户口本、
结婚证、
已生育子女户口页、
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双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以及根据不同申请理由需要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材。
三、办理流程:
辖区居民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办事处计生科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材料齐全后由办事处计生科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批。
流程图再生育申请流程图
四、办理期限:
由县级批准的,自县级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审批完毕;由市级批准的,自市级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审批时限不包括补办有关证明和医学鉴定时间。
受理部门:长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
办理地点:石家庄市长征街48号北三楼317房间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0311-8599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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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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