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09:53:15 371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联营的分类

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的约定联合经营的法律形式。

联营形式有三种: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

(一)法人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根据协议共同出资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该联营实体具有独立于联营各方的民事主体地位,对外独立承担有限财产责任,联营各方以出资为限对联营实体承担责任。

(二)合伙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经营实体,合伙型联营不具备法人资格。

(三)协作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根据协议建立稳定的共同关系。协作型联营无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联营各方均独立享有权利,独自承担义务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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