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设立转移抵押权时,应该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经过同意之后,双方当事人才能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的资信情况,如果债务人的资信情况较差,是不会转移的。
一、土地抵押权转移登记吗
(一)不动产或动产设有抵押,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转让,意味着其放弃了转让方作为抵押人的不动产上的抵押权;同时,抵押人转让不动产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所得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从而该抵押权消灭。因此,抵押权人在做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不动产时,根据转让款的多少以及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如果转受让双方串通、转让款明显低于市场价,以至于不足以清偿债务,抵押权人一般不会做出同意的决定。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将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抵押人将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如果登记机构尽到审查责任,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已抵押的不动产不能随便地办理转让登记。当然,如果登记机构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转移要经历两个重要过程:一是签订买卖合同,二是办理转让登记。抵押权人虽然同意转让不动产,但在未获债务清偿时不可能申请注销抵押权。
二、抵押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抵押人是指提供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受益的民事行为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抵押合同,会因主体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二)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处分的权利。抵押是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须以抵押物的价值抵债,这就要求抵押人必须是抵押物的所有人或者对抵押物享有处分的权利。
三、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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