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的分类和解决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20:35 85 人看过

1、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后,部分农民在未与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放弃土地耕作,外出务工或经营其他产业。

2、承包期间因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

3、机动地、开荒地引发的纠纷。二轮土地延包时,部分地方按国家政策预留了5%的机动地。现有农户或返乡农民不顾村集体已与他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事实,要求承包这些土地,从而引起矛盾。

4、土地小调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纠纷。二轮土地延包后,部分地方为解决人地矛盾,仍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方案调整土地。

5、土地权属不清的纠纷。由于撤乡并镇、合村并社以及征用土地的增多,过去无人问津的荒地、荒滩,现在成了香饽饽,但由于过去村与村、社与社、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纠纷。

关于土地纠纷的问题

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它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用地手续不完备;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国家政策体制变动;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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