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当的本质: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的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0:53:55 231 人看过

行政不当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行政不当,或称行政失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虽不在形式上违法,但不合情理。如行政处罚虽在法定幅度内,但亦轻亦重。行政失当多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但明显失当的,也视同违法。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比较

世界各国行政法理论对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尚没有统一的界定,狭义的理解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亦称行政权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管理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构成行政违法。由于行政法律规范没有统一完整法典、实体与程序合一、内容广泛等特点,行政违法的判定需要法官在零散、广泛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和一般原则。行政违法是以违反法律规范有效要件,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的。这种合法性应当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内容、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理性)。同样狭义的理解行政不当是指行政行为以合法为前提,是一种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或称其为行政瑕疵)。行政不当发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在满足主体、内容、程序、适当性(合理性)要求后,由行政主体依照惯例、精神等自由裁量的行为,是以自由裁量权为基础的。由此确定以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兼顾之标准界定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依据。

可见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存在较为明显的界限:

(1)行为的合法性不同。行政违法行为是不合法行为,而行政不当在形式上仍属合法范畴;

(2)行为效力不同。行政违法自始无效,而行政不当仍有法律效力;

(3)行为的责任不同。违法应负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只负改进之责;

(4)处置方式不同。违法行为在司法审查中应予判决无效并撤销,行政不当一般应维持该行政行为。由此行政相对大对行政违法行为享有一定的和平抵抗权,而对于一般的行政不当行为,依行政权公定力原理,行政相对人不得抵抗,必须先行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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