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3)
日前,《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个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权属管理的规定。
随着城市发展及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日趋稀缺,土地开发利用的重点已由地面向地下空间发展。目前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已超过1000万平方米,大量的地下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建筑物和民防工程等开发建设为上海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从上海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看,未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潜力巨大。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城市的自然资源在经济、民防、环境建设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市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也日益增大,但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现行国家法律和本市地方性法规也没有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权属管理,因而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合法的土地批准文件,许多已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因而不能进行转让、抵押、租赁,影响了投资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积极性;二是地下建筑物产权关系无法明晰,权属关系比较混乱,实践中引发不少争议;三是地下空间的权利范围不确定,有的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地下空间无序开发,影响了城市地下空间的统一规划和建设。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规范和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规定》中一是明确将地下空间界定为两种情形。一类是结建地下工程,即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另一类是单建地下工程,即独立开发的地下工程。二是明确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地下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三是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审批办法。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单建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土地决定书,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是明确了房地产登记的办法。地下空间的登记按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办理。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进行记载,并注明“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建成后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在地下建(构)筑物的房地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民防工程的,还应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对该规定发布前经批准建造的地下建(构)筑物,可通过公告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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