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不同
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
代位求偿权起诉责任人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绍兴公司)诉称:湖南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隶属于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3月13日,湖南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时代帝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帝景大酒店)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2008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27日,其中约定由时代帝景大酒店提供车位。2008年6月8日,被告地下停车库因暴雨积水,导致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所有的浙D-90788号车被水淹,该车受损。该车损失险投保于原告处,保险金额为2680000元。车辆经原告与浙江金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共同定扣损,确定车损为890753元,原告支付了该理赔款,并签订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追偿已支付的理赔款。被告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经营单位,对该车具有保管义务,应对停放在其地下车库的浙D-90788号车辆损失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追偿款890753元。被告时代帝景大酒店辩称: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应当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时效一致,即须以被保险人仍能行使其民事赔偿权利为前提。本案中,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民事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即2008年6月8日洪水倾人被告地下车库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管责任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故被保管人及原告未在2009年6月8日诉讼时效期内向被告索赔或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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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偿还请求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浙江在线咨询 2021-07-30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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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15(1)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